为增强全民健身运动,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体育赛事,贵州省黄平县近日出台《黄平县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奖励标准和办法》(试行)。
《办法》分别对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行政管理人员获奖者制定了奖励标准,即:一凡参加上至奥林匹克运动会、下至省级运动会,获奖在前1~8名的,奖励都分别作出明文规定。如:在奥运会获得1~8等奖的,分别奖励为10万元至0.8万元。残疾人在奥运会获得1~8等奖的,分别奖励为5万元至0.6万元;世锦寨(单项)获得1~8等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到0.6万元;参加亚运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运动会获得1~8等奖的,奖励标准分别为5万元至0.6万元;参加亚洲锦标赛(单项)获得1~8等奖的,奖励标准从高到低依次分别为3万元至0.3万元;参加全国青运会获得1~8等奖的,奖励标准(含民运会、农运会、残运会)依次为2万元至0.2万元;参加贵州省运动会(含民运会、农运会、残运会)获得1~8等奖的,奖励标准依次为1万元至0.1万元。同时,为鼓励运动员积极参加地区级体育赛事,黄平县的《办法》还规定:参加黔东南州运动会奖励标准(含民族项目)按照8个奖励等次,依次奖励为0.2万元至0.05万元;参加黔东南州青少年锦标赛(含民族项目)奖励标准依次为0.8万元至0.4万元;州级各单项运动会(含农民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奖励标准分别奖励0.5至0.3万元;州内集体项目(如篮球、排球、足球、龙舟赛)奖励标准分别为1万元到0.6。
为鼓励教练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积极致力于培养和重视体育运动工作,《办法》还对教练员和行政管理人员明确了奖励标准。如教练训练运动员(一年以上的)并直接带领运动员代表国家、省、州、县参加比赛的,按所参加比赛的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教练员训练运动员所输送的运动员代表国家、省、州、县参加比赛,训练时间一年以上的,按所参加比赛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训练时间在6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按所参加比赛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30%给予奖励。训练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按所参加比赛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10%给予奖励;直接带领运动员代表省、州、县参加全国、全省、全州少数民族运动会、农民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单项运动会比赛的教练员,带领运动员训练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按所参加比赛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40%给予奖励。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按所参加比赛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20%给予奖励。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按所参加比赛运动员奖励标准的10%给予奖励;长期从事竞训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员,按获奖运动员奖金总额的20%发给有关人员;对获得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亚洲运动会、全国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第一名的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分别授予县级荣誉称号,由县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申报记一等功1次;对获得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亚洲运动会、全国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前2至4名的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分别授予县级荣誉称号,由县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申报记二等功1次;对获得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亚洲运动会、全国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前5至8名的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分别授予县级荣誉称号,由县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申报记三等功1次。(廖尚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