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1999年施行以来,对规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带发展,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办法》已不再适应当前质量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根据省质监局的通知精神,近日,宿迁市质监局开展了《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一是在宿迁质量网公开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二是书面征求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监督机关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三是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意见。宿迁市质监局作为该《办法》的主要执行部门,充分了解《办法》施行以来的综合情况。座谈会上,市稽查支队、质检所、纤检所以及业务处室的负责同志从《办法》立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和实效性等方面,结合多年来工作的实际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如相关条款的滞后问题、与上位法重复问题、处罚额度过低问题、外延拓展不清问题等。后评估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郑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