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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核准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

2016-07-04 16:45: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6年7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开展施行。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管理办法》施行后,未经核准的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不得从事或者超范围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施行前已获得出入境检疫处理资质的单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获得核准。

  《管理办法》取代原国家检验检疫局1998年12月24日发布的《熏蒸消毒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了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要求。一是明确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工作,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二是明确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条件,并按实施方式和技术要求将检疫处理分为7类,明确对应的申请条件;三是明确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变更、延续应提交的材料以及办理的程序、时限等要求;四是强化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和监督管理,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五是明确出境木质包装标识企业对出境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及出境货物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检疫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出入境检疫处理”是指利用生物、物理、化学的方法,对出入境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检疫对象采取的消除疫情疫病或者潜在危害,是防止人类传染病传播流行、动植物病虫害传入传出的重要检疫措施。(张金山)

  

(责任编辑: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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