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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墨玉县工商局:消费维权要依法区分“订金”与“定金”

2016-06-20 13:50: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期,新疆墨玉县工商局城镇工商所成功调节一起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争议申诉。这起申诉案件中,消费者穆先生于2015年9月份在墨玉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部,与该公司签订一份认购协议书,预付款为20000元。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双方在购房合同的某些条款上不能达成一致,导致签订合同失败。因此,穆先生要求公司退还其20000元。可公司以已签订认购协议书、订金不能退还为由,不予退还消费者20000元,穆先生为此提出申诉。

  经核查相关票证和认购协议,得知票面确实记载20000元整,并明确注明是订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可知,法律明确的是“定金”,而不是“订金”。在平常,订金通常了解为预付款。预付款一般是要抵作价款或者退还消费者。

  经工作人员向房地产商讲解法律规定,商家认识自己的错误并且及时退还消费者交付的订金20000元。

  认真对待消费者的合法诉求并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是工商部门应尽的职责。墨玉县工商局城镇工商所一贯认真对待消费者的每一个申诉、举报案件,认真履行消费维权职责,为消费者营造放心消费、消费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的良好局面。近年来,该工商所共受理各类申诉、举报共48件,办理48件(平准每周办结申诉、举报两件),办结率100%,挽回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71550元。(阿卜来提·如则尼亚孜)

  

(责任编辑: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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