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丘市某调味品企业收到了商丘检验检疫局对其开出的罚单。该企业于2016年3月份向台湾地区出口的一批“保鲜青花椒”因农药残留超标被通报,出口产品被销毁。商丘检验检疫局经调查核实,被通报的产品系该企业未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擅自夹带在已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中出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保鲜青花椒”属于国家纳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管理的产品,必须接受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该企业违规出口未经检验检疫的产品,并且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受到进口市场官方的通报,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其产生的后果损害了中国产品的质量信誉。商丘检验检疫局经过立案调查,依据《实施条例》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通知书。
经过批评教育,该企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检讨,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影响深表后悔,企业负责人表示今后要加强对进出口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企业作为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做懂法、守法的企业。 (李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