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广西巴马县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深入企业开展食品相关产品及商品定量包装执法检查时发现一家生产食品饮用水企业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
该企业位于巴马县巴马镇练乡附近,执法人员在检查商品定量包装时,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在其瓶盖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6.06.06”与当日不符,涉嫌超前标注生产日期,执法人员当即展开查办,在该厂成品库发现有超前标注生产日期的成品800件,每件24瓶,规格:470ml/瓶。
因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该局执法人员当日已将案件移交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新《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县工商质监局提醒广大食品生产企业,产品标签必须严格按照GB7718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标注,不得虚假标注。(黄恒 田臣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