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墨玉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吾某在位于某商贸城内的家用电器销售店内销售使用与《SAMSUNG》(三星)、《CHANGHONG》(长虹)电视机名称、包装、装潢近似的《SUMXUNG》(三星)、《CHONGHONG》(长红)电视机行为,进行进一步调查。
为进一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导消费者,该局执法人员开展社会调查。在市场中随机选择15名以前购买过电视机的消费者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其中13名消费者无法区两者的区别。因此执法机关决定对当事人销售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自己销售的《SUMXUNG》(三星)、《CHONGHONG》(长红)电视机的商标注册证明等相关材料。当事人于2016年1月1日起,从乌鲁木齐市以250元/台~800元/台的价格购进外壳标有“SUMXUNG”(三星)、《CHONGHONG》(长红)字样的各种尺寸的电视机127台,在店内进行销售,至被执法人员查处,当事人已销售该批电视机115台,从中获利5110元。
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法机关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110元、并处罚款10220元的行政处罚。(凯赛尔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