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不守信誉车库“一女”嫁“二郎”
——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成功调解一起车库消费纠纷案
3月7日,消费者王某面带愁容来到邳州市市场监管局,讲述了自已因购买车库遇到的烦心事。
事情原来是这样的:去年1月31日王女士在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房协议》,同时购买了附属车库。协议签订后,王女士即向开发商交付了6万元车库款,收据上标注的是1001号车库。可是在 10月28日上房时发现1001号车库被开发商卖给了别人,王女士多次找开发商理论都没有结果。于是来到了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投诉,请求给予处理。
经过工作人员与王女士反映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调查了解,情况与王女士反映的基本一致,开发商对此事进行了陈述,承认自已在工作中的失误而造成的过错,给消费者造成了不便。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经过调解,房地产开发商处理问题态度配合,可是问题一直拖着不给解决,购房者王女士烦躁不安。
在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再次坐到一起,最后达成协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王女士赔礼道歉,并给予王女士缴纳二年物业管理费用以及十年的停车位场地使用费用及管理费用。王女士愁容终于变笑容。(闫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