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质检总局工作要求,贵港市全面推进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不再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就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由各登记管理部门全面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1.机关、事业单位和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由机构编制部门赋码。
2.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赋码。
3.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工商部门赋码。
4.个体工商户暂不实行,在过渡期内,办理相关银行账户业务时,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5.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管理的工会组织,由机构编制部门赋码;基层工会、产业工会由其上级工会赋码。
相关机构现持有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请及时到相应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黄简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