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160号
质检总局关于开展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受理工作的公告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15年第151号公告)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工业与消费品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风险评估中心)承担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的技术服务工作,并负责受理企业的召回申请。企业与消费者可登录风险评估中心网站了解有关信息。
联系方式如下:
通讯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1号;
邮政编码:100176;
联系电话:010-53897456;
传真电话:010-53897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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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