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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同意命名青岛市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公告》(2015年第104号)

2015-09-08 16:36:42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5年第104号

质检总局关于同意命名青岛市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公告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的精神,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以及中国质量(北京)大会的要求,推动“三个转变”,建设质量强国,根据《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指导意见》(国质检质〔2012〕179号),经城市政府积极创建,城市所在省“质量立(兴)省”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推荐、专家组考核验收、向社会公示以及专家复核,同意命名青岛市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示范期为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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