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总局动态>>通知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166号)

2015-09-01 17:27: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第16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7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2015年8月25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有关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决定对以下6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中“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二)删除第十三条第(二)项。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二)删除第四章。

    (三)删除第四十二条。

    (四)删除第四十四条中“和检定”。

    (五)删除第四十五条。

    (六)删除第四十六条中“和进口检定”。

    (七)删除第四十七条中“和进口检定”。

    三、对《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修改为:“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规定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二)将第十条第二款“……,向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换证。”修改为:“……,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延长《计量检定员证》的有效期。”,在第十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具体规定为:“因丢失、损毁或工作单位更换,需要补办或变更《计量检定员证》的,应当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

    四、对《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作出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承担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监部门核准,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规定,从事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

    五、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将第十一条、十二条合并修改为:“申请甲级、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

    经评审合格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核准,并颁发相应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六、对《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上述有关部门规章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6件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