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总局动态>>通知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取消进口计量器具销售前检定等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58号)

2015-06-05 16:08:32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5年第58号

质检总局关于取消进口计量器具销售前检定等事项的公告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根据这一决定,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4月24日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再受理进口计量器具在销售前的检定申请。对2015年4月24日前已经受理申请但尚未完成的,依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规定办理。

   二、自2015年4月24日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先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后,再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计量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继续做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三、取消进口计量器具在销售前的检定后,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后续监管,进口计量器具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检定。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5年5月15日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