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张莉)日前,安徽省蚌埠市质监局制定了《关于违反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规定责任追究办法》,通过强化责任追究,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30条规定、市委28条规定和市效能建设十项制度,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一岗双责”责任。
该制度规定,市局分管领导、各直属单位班子成员因在履行领导、管理职责中有过错或不到位,导致发生作风和效能建设问题,应当追究其所承担的主体责任即“一岗双责”责任。派驻纪检监察部门、各直属单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负责人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中有过错或不到位的,有包庇隐瞒、查处不力行为的,应当追究其所承担的监督责任。
该制度规定了对违反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的八种行为予以责任追究: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接受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吃请送礼的行为;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或接受下属单位宴请以及同城吃请;在工作中不给好处不办事,向服务对象索取财物,或暗示服务对象给予好处,或故意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违反考勤制度,不按规定进行考勤或在考勤中弄虚作假的,不遵守节假日应急值守规定;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购物、玩电脑游戏、收看影视片等,以及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公务无关的其他活动;未经批准用车或违反相关规定公车私用;公务接待未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违反公务接待“八不准”规定,以及未向市局报备案;在检查考核、检验检测等工作中,接受服务对象宴请,未按规定落实工作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