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郭学凤)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获悉,近日有网友询问有关进口计量器具的问题,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方面表示,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的计量器具,在海关验放后,订货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众参与》专题的“公众留言”在网友咨询有关进口计量器具相关问题的回复中指出,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的计量器具,在海关验放后,订货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于2006年1月13日组织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此目录于2006年8月1日起施行。未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在此,提醒从事计量器具销售与进口的相关企业,进口相关产品前可登录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网站查询,具体事宜可咨询国家质检总局行政许可大厅,联系电话:010-82261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