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质检要闻>>总局要闻>>

卫生处理对象

2014-04-24 17:12: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集装箱卫生检疫查验方法(之三)

  ——卫生处理对象

  1.携带有病媒昆虫和其它医学生物的;

  2.载有腐败变质货物、食品的;

  3.载有废旧物品,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

  4.来自检疫传染病或监测传染病疫区的;

  5.装有易于隐匿、滋生病媒昆虫、其它医学生物的物品的;

  6.装载尸体、棺柩、骨灰等特殊物品的;

  7.被传染病污染或有污染嫌疑的;

  8.途经检疫传染病或监测传染病疫区时启封、装卸过货物的;

  9.被有害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污染的;

  10.输入国要求有熏蒸证书或卫生处理证书的;

  1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规定必须作卫生除害处理的。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