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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2014-03-19 14:24:0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一、定义及范围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是指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必须进行检验检疫,来源于动物但非供人类或动物食用的动物产品,如皮张、毛类(含羽毛、羽绒)、骨(含牙)、蹄、角(不含鹿茸)、油脂、动物源性饲料、明胶、腺体、组织液、分泌物、蚕产品、蜂产品、水产品等及其制品、含动物成分的有机肥料。

  二、风险分析

  属首次向我国出口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的国家或地区,都必须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对该国家或地区进行风险分析,申请单位有义务配合提供有关材料。

  三、分类管理

  凡进口《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分类表》中A类的动物产品在受理报检、完成单证审查口岸现场和必要的预防性消毒之后,被调离到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实验室检验检疫,并对其生产、加工、存放过程中的防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属B 类的动物产品在结关地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放行。

  四、定点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管理

  (一)生产、加工、存放A类非食用性进境动物产品的企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成为定点企业

  (二)要求成为生产、加工、存放A类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企业,必须符合《A类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基本兽医卫生条件》

  五.检疫审批

  进口属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目录》中的非食用性动物产品应在对外签署合同或协议前依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在合同或协议中定明相关检验检疫要求。进口A类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在申请“许可证”时,如申请单位与进境后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签署的委托进口、加工、销售合同或协议正本。

  六、检验检疫

  (一)报检

  输入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境前或进境时向结关地检验检疫机构。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报检时应提供以下单证:

  1、《入境货物报检单》。

  2、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有效的《检疫许可证》第一联正本。

  3、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4、贸易合同、产地证书、发票、装箱单等

  (二)现场查验

  输入动物产品到达后,贷主或其代理人应通知检验检疫机关派员进行现场查验。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将按规定登轮、登机或登车执行检验检疫任务。

  1、查验项目及内容:

  (1)查询该批货物的启运时间、港口,途经国家或地区,查看运行日志,判定是否来自禁止进口的疫区国家或地区。

  (2)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产地、包装、唛头标志是否相符;

  (3)查验有无虫害、腐败变质,容器、包装是否完好。符合要求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

  (4)对进口的非食用性动物产品进行感官检查,查验有无腐败变质、生虫。

  2、查验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货物的容器、包装外表、铺垫材料、污染场地等要进行消毒处理。

  3、查验不合格的,货物需作如下处理:

  (1)对来自疫区国家或地区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对货证不符的,作退回处理。

  (3)对感官检查不合格,经除害处理后合格的按查验合格处理,对无法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并对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消毒处理。

  (5)对发现活虫的,需立即封存并进行熏蒸杀虫处理。

  (6)对带有木质包装、滋生植物害虫、混藏杂草种子或土壤的,同时实施植物检疫。

  (三)目的地检验检疫

  对需作实验室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GB/T18088-2000)采样,贷主或其代理人应协助采样工作,采样后检验检疫机构向货主或其代理人出具《抽/采样凭证》([5-4(2000.1.1)])。

  对于已采的样品,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质检总局的

  有关规定对进境非食用性动物产品进行包括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反欺诈项目、数量、重量、品质、规格等方面的检验。

  实验室检验检疫合格的A类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5-1(2000.1.)],可以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指定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A类非食用性动物产品从定点企业调运到其他地方。

  2.实验室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4(2000.1.1)],并监督贷主或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3.需要索赔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出具索赔证书。

  七、监督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A类进境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制度,有关的企业和个人应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工作的内容:

  1.确认每批进境的动物产品在定点企业加工、使用或存放。

  2.检查其兽医卫生条件,落实兽医卫生防疫制度的情况。

  3.督促其按照加工、使用单位申请进境产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时批准的工艺进行加工或使用。

  4.督促对存放、加工或使用进境动物产品的场所、工作台、搬运工具等及时消毒处理。

  5.督促对存放、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6.督促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定期体检及预防接种疫苗。上下班洗手消毒更衣换鞋,工作服定期消毒处理。

  7.督促其建立供核查的相关生产记录和相应的统计资料。

  8.监督过程中发现其兽医卫生条件不合格以及没有落实防疫措施,根据具体情况限期整改,并整改完毕,才接受下一次报检。

  9、根据需要,对生产、加工、存放的场所进行动物疫情监测。

  八、注意事项:在报检的时候要注意,检疫许可证的申请单位与检验检疫证书上的收货人、贸易合同的签约方必须一致,否则不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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