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总局动态>>通知公告>>

关于2007年液态奶联合督查的通知

2007-06-07 10:22:0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液态奶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简称《国办通知》)精神,根据质检总局、发改委、农业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5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液态奶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联[2007]245号)的要求,经质检总局、农业部、工商总局商定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液态奶生产和经销的重点省份、重点企业进行突击性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联合督查时间

    2007年6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具体出发时间由牵头单位决定)。

    二、联合督查主要内容

   (一)各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关于加强液态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联[2005]447号)的情况。

   (二)召开奶农和液态奶生产企业座谈会,了解原料奶生产供应情况、液态奶的生产情况和使用复原乳及标识执行情况,以及企业对复原乳判定标准和液态奶监管工作的建议。

   (三)督察组现场检查:奶牛养殖环节重点了解奶牛数量和奶源质量状况,收购奶点重点检查原料奶质量的验收把关情况;液态奶生产环节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使用奶粉生产液态奶及产品出产检验的情况;液态奶销售环节重点检查液态奶的标识标注情况。

    三、联合督查组织实施

   本次活动由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工商总局分别牵头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液态奶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安排,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畜牧兽医)厅(局、委、办)、工商行政管理局积极配合。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