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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寻乌县一男子卖假“壮阳药”被罚58000元

2023-10-10 15:54:18 来源: 寻乌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匡某某无证经营某保健品店,其从微信上购进多种“壮阳药”、保健食品、药品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匡某某经营的某保健品店进行检查,依法扣押了部分“壮阳药”等保健食品、药品。经检验,在“壮阳药”中均检出西地那非,西地那非项目不符合《国家食药监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2]33 号)》的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经认定,这些“壮阳药”为假药。经统计,这些药品以及保健品已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7392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某销售“壮阳药”等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匡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匡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被告人匡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8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 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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