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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里掺“伟哥”?一女子售卖有毒有害保健品终获刑!

2023-09-20 17:04:16 来源: 泰和县人民法院

近日,江西省泰和县法院审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肖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基本案情

2021年下半年,被告人肖某某在泰和县城龙信金座一楼开设了一家成人用品店。2022年3月,其以1540元的价格向钟某某(已判刑)购买了“老中医补肾丸”“金枪不倒”等8种性保健食品22盒(每盒内含10小盒)。之后,其明知这些性保健食品含有“伟哥”成分,且被禁止销售,仍以每小盒20元的价格隐蔽对外销售了32小盒,从中获利640元。

经检测,上述性保健食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该原料被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肖某某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西地那非”作为一种血管扩张剂,过量服用会引发心脑血管方面的问题,其早在2012年就被第一批列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故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保健食品中添加“西地那非”或明知是添加“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而予以销售的行为,均构成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辨别能力,从正规渠道购买保健品,莫要迷信广告宣传,过度服用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以免损害身体健康。同时告诫各保健品生产者、经营者,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涉嫌犯罪,切勿贪图一时之利,突破法律底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 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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