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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被判刑

2023-08-25 16:27:39 来源: 民乐法院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容不得半点马虎。试图枉顾他人生命健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进行惩罚性赔偿。

2019年5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樊某某、张某某、雷某某分别在民乐县域内经营保健品店。经营期间,被告人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添加了西地那非(西地那非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上的有毒有害食品原料)成分的性保健品进行销售。2022年7月,三被告人被民乐县公安机关依法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张某某、雷某某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销售,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雷某某七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并按月支付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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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犯的客体复杂,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西地那非是禁止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掺入的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案被告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规,对从不明渠道获取的有毒、有害食品对外销售,其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在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撰稿:夏雪)

(责任编辑: 加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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