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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案例入选内蒙古法院审理网络传销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2023-07-24 14:30:50 来源: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为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打击网络传销犯罪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提供坚实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近日,内蒙古高院召开“内蒙古法院依法打击网络传销犯罪案件”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全区法院审理网络传销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案例《被告人柴某、樊某某以投资驰园酒业名义网络传销案》被列入其中。

2003年8月22日,被告人柴某成立内蒙古驰园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园酒业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2016年3月,被告人柴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樊某某,樊某某向柴某推荐了线上销售模式,柴某随即授权樊某某为驰园酒业公司线上销售全权负责人。

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樊某某代表驰园酒业公司与香港微智创网络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微智创公司)签订《网站开发合同》,香港微智创公司委托深圳某公司开发驰园酒业网上会员管理系统。2016年9月27日,驰园酒业公司向香港微智创公司支付网站开发费31万元。被告人樊某某给香港微智创公司提交了网站建设的原始样稿,即要求体现排网方式、自动排网、蛇形排法、直销奖、见点奖等内容。

2016年10月,被告人柴某、樊某某相继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等地设立办事处,以驰园酒业公司的名义授课,灌输传销经营模式,即:每名投资人凭自己的身份证或手机号码,可在该平台上投资1到10个点位,每个点位1500元,投资一个点位赠送价值1780元的玫香酒一箱,如果引荐一名新会员可领取500元的推广费,从所推荐客户投资的1500元里抽取,投资人投资1500元后成为会员。驰园酒业线上销售模式的结构系三角形销售模式,以几何倍增的方式向下分七层,蛇形排列、全国公排,会员初始投资后即为最低的层级,所投资的490元分成七个点分给其上不同层级,后续再吸纳了新会员,相应之前的会员层级向上排列,可获得对应每个点位70元,以此类推,当某个会员吸收到254个点位时,将取得17800元的收益并自动出局。

2017年2月,被告人樊某某将每单1500元的要求降为每单600元,不再赠送玫香酒和推荐费,而是以几何倍增的方式向下分七层,蛇形排列、全国公排。通过以上方式,被告人柴某、樊某某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累计投资笔数达到8316笔,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到17174804.06元。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柴某、樊某某以销售商品为名,共同策划实施线上销售模式,付费开发网上会员管理系统,积极组织人员现场参观、不断灌输经营模式,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被告人柴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以被告人樊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客观方面有三个特征:一是经营形式上具有欺骗性。传销组织所宣传的经营活动,实际上是以经营为幌子,许诺或者支付给成员的回报往往来自其收取的入门费,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是传销组织诱骗成员取得传销资格惯用的一种引诱方式或程序,骗取财物才是传销活动的本质目的;二是计酬方式上,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传销组织的参加者通过发展人员,再要求被发展者不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发展的人数多少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这是传销组织通常计酬的特点;三是组织结构上具有层级性。在传销组织中,一般根据加入的顺序、发展人员的多少分成不同的等级。每个人都有一定的级别,只有发展一定数量的下线以后才能升级,由此呈现底大尖小的金字塔形结构。因此,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是传销的组织结构特点。

本案中,被告人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传销活动,并委托开发线上网络系统,网络化、信息化手段更为明显,其依托于白酒线上销售模式进行传销,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但分析其销售结构实质上仍是拉人头发展下线的三角形销售模式,利润来源实则依旧是成员缴纳的入门费,对其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 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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