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质量新闻网健康资讯!
当前位置> 健康资讯>案件·解读> > 四丰药业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被罚39万余元 曾因“带金销售”被列为“特别严重”失信

四丰药业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被罚39万余元 曾因“带金销售”被列为“特别严重”失信

2022-08-17 17:56:56 来源: 中国网

中国网财经8月16日讯(记者 顾凡)日前,四川省药监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四川省四丰药业有限公司因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被罚款39万余元。

通报显示,2020年9月至2022年5月,四川省四丰药业有限公司为顾伯林购进、销售上海新华联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米非司酮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50202)、米索前列醇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94136)提供资质证明文件、票据、印章等便利条件,违法所得10334元。

四川省药监局依据《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四川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没收企业违法所得10334元;处违法所得10334元(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算)3.8倍罚款38万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90334元。

(责任编辑: 陆明 )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微评 Micro comment

热点新闻 hot news

企业动态 dyna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