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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您识别涉“眼”违法广告

2022-06-15 17:52:41 来源: 扬州市场监管

“根治眼病”“近视克星”……产品真有广告宣传的这么神奇吗?NO!这些广告词都是违法用语!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教您识别涉“眼”违法广告。

某药品广告宣称:“最有效、最新的治眼病药品,让各种眼病得到彻底治疗。”

广告中“最有效、最新”属于绝对化用语,违背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彻底治疗”是对药品功效的保证,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

某保健食品广告称:“不开刀!8大眼病轻松去除。”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其功能在于调节人体机体,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的作用。该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

某普通商品广告含有“一款可以降低近视度数的神奇眼镜!让天下没有近视的孩子、眼睛贵?还是眼镜贵?”等内容。

国家卫健委在《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9〕11号)文中明确指出: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此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构成虚假广告。

一则水果广告:蓝莓含有大量的花青素,长期食用,对近视、青光眼、白内障都有很好的防治作用。

此广告宣传普通食品有治疗功效,误导消费者,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某小学校车车身上发布医疗广告,含有“看眼病、配眼镜、更专业、更有效”等内容。

小学校车的服务对象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对事物缺乏必要的认知和理性判断,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提醒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在承接“涉眼”广告时,应当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涉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要查验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严格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发布,不得擅自剪辑、拼接、修改。

提醒家长们:发现儿童青少年视力下降,及时去正规的眼科医疗机构检查,区分假性近视、近视,并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科学干预。

提醒老年朋友及其子女:不轻信不良商家的宣传噱头,眼部发生不适,要去正规医院接受治疗,并在医生指导下服用药物。切记保健食品不能治病。

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将常态化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整治和涉老“食品”“保健品”等涉诈问题整治,守护您的眼健康。

(责任编辑: 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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