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启用新版广告审查表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广告)。
二、简化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批申请材料。简化后所需材料如下:
1、《广告审查表》一式四份。如申请发布电视广告、声音广告,需另附音、视频光盘及文字脚本。
2、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批准或备案文件、产品包装及说明书。
3、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4、如经办人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5、如广告中涉及注册商标或专利内容,需提供效期内的《商标注册证》或专利注册文件及缴费收据。
6、申报材料有外国文字资料的需提供中文翻译及自我保证声明。
三、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时限由原来20个工作日压缩至9个工作日。
四、按照我局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职责划分,自发文之日起,北京市药监局不再负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我局为方便申请人,将同时开通快递提交材料的方式。申请人在完成网上填报并打印申请表后,可将所有申请材料及申请表寄至: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广告处 邮编100080 电话82690312。审批完毕后,我局也可依申请,将审批结果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可于网上查询申请进度。如不便采用快递方式,申请人仍可前往六里桥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材料提交和领取。
五、以上内容自2019年10月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8日
(责任编辑: 李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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