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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举报食药违法行为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

2018-09-25 15:38:48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合肥讯(石跃新 记者洪敬谱)近日,安徽省食药监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最高将给予50万元奖励。

根据规定,举报奖励标准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举报奖励分3个等级,一级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最低2000元;二级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最低1000元;三级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最低200元。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此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县级以上食药监管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意愿,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据了解,该规定明确,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予以奖励: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作出刑事判决;同一举报事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据案件终结调查报告所描述的案件性质、危害程度、货值金额等核定奖励金额,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规定奖励范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责任编辑: 景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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