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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新在哪里严在何处

2015-12-16 14:50: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5年9月1日,新修订的《广告法》正式实施。“史上最严《广告法》”到底新在哪里?严在何处?

    明确界定虚假广告的四种情形

    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推销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广告代言人也将因虚假违法广告面临最高相当于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是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明星代言广告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后,再次以法律条款明确和强调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这也意味着,如果明星为自己未曾使用过的产品代言,将涉嫌违法。

    发布虚假广告最高处罚200万

    新《广告法》对计算广告费用的处罚倍数由原来最高5倍增加到最高10倍,有些情况下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最高处罚金额可达200万元。除了缴纳罚金,违法企业还可能面临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被强制退出市场的处罚,而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也将承担连带责任。

    新《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或者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的,将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年内3次违法发布广告的,将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100万元至200万元的罚款。

    新《广告法》还补充规定了民事责任,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荐证者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有权依照有关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侵权责任、食品安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医药广告禁用代言人

    新广告法明文规定医疗、药品广告禁用代言人,目的是为了防止消费者跟风买药,也是缩减“假医假药”广告。新广告法还明确规定医药广告不得出现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字眼。

    新《广告法》对医疗、药品广告的新规定: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做广告。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对保健食品广告有了详细规定

    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工商机关受理老年人投诉保健品2.01万件。从被投诉保健品细类看,36.2%的被投诉保健品属于提高免疫能力类保健品;从投诉内容看,主要是虚假广告宣传和质量问题,共占投诉的38.3%。

    新《广告法》对保健食品广告列出六细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4、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5、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同时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新广告法充实细化了广告准则,这些修订的内容必将净化广告市场,为监管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执法依据。

    保健食品广告禁止对未成年人发布。新《广告法》第40条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新广告法第57条规定,如违反41条,即涉及向未成年人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会有如下罚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严格规范网上违法弹窗广告

    新广告法规定,弹窗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将被罚款。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烟草广告没有任何空间

    新《广告法》中,新增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大众传播媒介不能发布烟草广告。

    《广告法》对烟草广告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禁止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代言广告

    新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

    同时也规定,在虚假广告中做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再为广告代言。在法律责任当中也相应规定了广告代言人违法推荐或者证明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此外,新法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中国质量万里行》2015年11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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