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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食品召回制度是怎样的?

2015-10-15 11:19: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德国以《食品法》、《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HACCP方案》和《指导性政策》构建起食品安全监管的四大法律支柱,彼此互相对应、互为补充,组成了成熟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德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建立了分为“重、中、轻”3个等级的召回制度,其中“重级”指可能导致难以治疗甚至死亡的危及健康的产品;“中级”主要针对可能对健康产生影响但可以消除的产品;“轻级”是指那些不会威胁健康,但内容与说明书不符的产品。如果食品出了问题需要召回,通常先由企业在24小时之内向食品召回委员会报告,该委员会经过评估后开始实施召回。德国要求企业为每一种食品建立“身份说明”,在全国建立起了完整的食品追踪机制。以鸡蛋为例,每个鸡蛋都有说明“身份”的红色标签编码,完整记录了养鸡场、鸡舍或鸡笼的编号,以及蛋鸡的饲养方式等基本信息。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能及时找到问题根源,提高食品召回的效率和效力。

    加拿大针对生产商、进口商、分销商、零售商,分别建立了《食品召回指南》。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对于召回食品的确定,各环节承担责任都有明确、详细的规定,使召回制度有法可依,保证召回高效运行。加拿大根据被召回产品对人体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分为一级召回、二级召回和三级召回。加拿大将食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强制召回两种。政府鼓励企业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如果企业不愿或拖延启动召回程序,食品检验署依据法律,要求企业强制召回全部产品。任何企业若不执行食品召回命令,则被视为犯罪,对企业负责人可处以5万美元以下罚款或6个月以内的监禁。

    在美国,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若企业不及时主动召回,会被处以巨额的惩罚性赔偿。一旦某产品被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列入“召回名单”,联邦政府以及各州监管机构会深入超市等销售终端,对架上商品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召回产品”仍然在架销售,厂商会被追加罚款。

    在澳大利亚,缺陷食品确定召回后,应立即通知分销商停止销售,并尽快从消费者手中追回已售产品。食品召回过程完成时,厂商需要提交总结报告,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澳大利亚要求食品生产商对所生产的产品作以下记录,包括:每批产品从原料到最后产品的完整生产过程;所有原材料和散装产品的使用和处理记录。这些资料在该货物下架之后需要再保留至少1年。   《中国质量万里行》2015年9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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