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顽强的“霸王条款”

2014-03-05 15:18:03 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提示】

    2013年12月9日,北京市工商局发布“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认定包括“禁止自带酒水”、“设包间最低消费”、“订金不退还”等餐饮行业常见的消费提示属霸王条款,要求餐饮企业限期一个月整改,逾期不改将进行最高3万元的处罚。

    一石激起千层浪。随着餐饮行业协会组织、餐饮商家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发改委,要求北京市工商局整改致歉,社会大众将目光再次聚焦到霸王条款上来,论战也持续发酵。

    其实霸王条款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凝聚了强烈感情色彩的情绪化表达,霸王条款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成为众矢之的。200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中国消费者协会首次向霸王条款开战,至今已近10年,在这期间,消费者针对商家霸王条款的投诉、诉讼从来没有停息过,但顽强的霸王条款不但没有倒下,反而更深入地渗透到人们的消费生活中的各个角落,愈演愈烈……

    以北京市工商局叫停餐饮业霸王条款为契机,梳理霸王条款在中国市场的“霸王史”,但愿能够更好地唤醒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对那些包括霸王条款在内的侵权现象,勇敢说“不”!

    文/本刊记者 陈晓伟

   《中国质量万里行》2014年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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