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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为何“有种”不怕罚

2013-04-11 09:47:36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 萧兵

    出售过期食品、价格欺诈……负面消息一直不断的家乐福,因为旗下连锁店家乐福太原长风店任意改换熟食的生产日期,近期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

    怎么又是家乐福?单单是2012年,这已经是家乐福的第“N”桩丑闻了。家乐福何以屡教不改?

    还是家乐福太原长风店值班负责人很“有种”地说出了实话——“店大不怕罚”。

    家乐福为什么不怕罚?其违规行为究竟能被罚多少呢?

    以价格欺诈为例,按价格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价格行为构成欺诈的,物价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也就是说,价格欺诈最高罚款50万元。

    再来看看现实中的处罚案例。

    2012年4月下旬至7月底,武汉市物价局共发现武汉家乐福6家门店存在虚假标价、虚构原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最终单店罚款大都只有4万元,最高罚款额度也只有15万元。

    2011年10月,沃尔玛重庆12家门店用普通猪肉冒充绿色猪肉销售事件,重庆工商部门开出了总计罚款269万余元的罚单。单店平均罚款也只有二十多万元。

    而在我们的邻国韩国,大约家乐福2004到2006年间,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3次对家乐福的罚款就超过了100万美元。最终,家乐福于2006年——深耕韩国市场10年后,黯然退出了韩国市场。

    显然,惩罚力度太小是家乐福在中国“不怕罚”的重要原因。

    但这种情况并不容易改变。曾有专家指出,和欧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向来不支持“惩罚性赔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其本循的法律精神,所以在惩罚的考量上还考虑了“声誉的损失”这部分。

    不过家乐福似乎并不十分忌惮声誉的所谓“损失”。自1995年进入中国市场,家乐福历经“出售假茅台酒”事件、“出售含‘苏丹红’食品”事件、“自有品牌矿泉水菌群超标”事件、“PVC保鲜膜包装”事件、“价格欺诈门”等系列丑闻洗礼,但“可爱”的中国消费者十分宽容,并没有“用脚投票”抛弃家乐福,而是痴心不改,一路追随。甚至有人认为进入家乐福这种国际知名连锁超市“有面儿”,是“品位”的象征。

    家乐福被这样“惯着”,能知错就改吗?

    而指望家乐福“自觉”,也不是容易的事儿。因为,据专家分析,家乐福的主要盈利模式在于“挤压上游供应商”,并收取高额“进场费”等,一旦上游供应商强大或者所在地商业监管制度比较完善,家乐福的盈利能力就会迅速下降。其在韩国遭到重罚,就是因为向供应商乱摊派收费。

    有说法称,只要是在商业监管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家乐福的生存状况大都不好。早在上世纪60年代,家乐福就退出了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的市场。按照家乐福公司“不达前三名即撤出”的原则,近20年来,家乐福更是相继退出了美国、中国香港、捷克、墨西哥、日本、韩国、瑞士、俄罗斯等市场。

    不过,在中国大陆,家乐福唯一于2006年在西安遭遇了“滑铁卢”:其西安分店从开业到关闭只有短短一年。当然,中国市场很大,它又在其他地方开了店。

    家乐福确实“有种”。

《中国质量万里行》2013年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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