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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的维权者

2012-12-10 15:28: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1年末,因为自家西门子冰箱的门关不上,网络名人罗永浩两次挥动铁锤怒砸西门子冰箱维权,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罗永浩到底谁在为谁维权?

    这并不是一个伪问题。

    “王海式维权”中的个人与公共利益

    罗永浩挥锤维权当然首先是为了个人利益。但即便是为了个人利益督促厂家解决产品质量问题,改善售后服务进而提高产品质量,谁又能说这不包含公共利益呢?

    当下社会上的一个普遍的认知误区是:为私利维权受到质疑,为公益维权受到褒扬。

    比如人们对曾经的“买假索赔”符号人物王海后来的鄙视,及对义务打假、“雷锋式”打假的郭振清的推崇。连郭振清自己也公开对媒体表示,自己和王海的区别是,他反对用法律去谋取利益,而王海恰恰利用法律谋取利益。

    问题是,通过法律维权获得利益有什么不对吗?

    很多人用所谓的道德标准来指责王海的所作所为不是“义举”。对此,质量专家李迎丰曾用一个古典的例子来驳斥这种偏见:“春秋时期鲁国有一条法律:如谁将在国外沦为奴隶的鲁国人赎出来,回国后可到国库报销。孔子学生子贡到国外,花钱赎了好些个沦为奴隶的鲁国人,回国后并不到国库报销,以显示自己追求‘义’的决心与真诚及品格的高尚 (也许并不想刻意显示而是自觉)。孔子知道此事后严厉批评了这种行为,理由是,这种行为从客观上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将阻碍更多的已沦为奴隶的鲁国人被解救出来。因为,当别人同样遇到此事时,就会陷入两难境地:垫钱赎人回国不报销,则自己利益受损,如报销,则会显得品格不高尚。于是许多人就会装做没见沦为奴隶的鲁国人,其结果,法律则会成为废纸。孔子另一学生子路,救一溺水小孩,并收受小孩家人一头牛的酬谢,孔子予以表扬,说:‘收受酬礼,倡导救人之风,以后一定有更多的人救人了。’孔子认为:‘义’与‘利’并非针锋相对,‘大义’的实现很多是通过‘小义’的被放弃来完成的,有时个人的‘仁义’行为可能引发与社会目标相反的结果,而‘义利’相容反而可能满足社会的需要。”

    这和张维迎的看法不谋而合——社会需要的是正常的商业道德,这种正常的商业道德就是使每一个人都有积极性去维持它,而不是靠极少数人的自我奉献,自我牺牲以及高尚的纯洁的“动机”来维持。

    也就是说,“雷锋式”的郭振清客观上提高了打假维权的门槛——尽管这不是他的本意,对于消费者参与维权活动并无益处。

    当年风靡一时的诸多公益维权人物如今的销声匿迹,也许就是对此最好的注解。

    事实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从法律上对消费者进行保护并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予以加倍惩罚,就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正常的交易秩序,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索赔时的一种权利。

    另一方面,消费者的维权活动本身属于经济活动,消费者自然具有“经济人”的属性,其维权活动即便是以个人私利为出发点,实际效果带来的也可能是公共利益。正如经典经济学体系创始人亚当·斯密曾在他的《国富论》中论述的:“一般说来,单个的个人实际上既没有增进公共利益的打算,也不知道他的行为增进了多少公共利益。都是由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下最终增进了社会的利益,通过追逐自身的利益,他对社会利益的不断的促进作用甚至比他想要这么做时更为有效”。

    缺失的维权救济

    现实中的消费者维权活动,往往获得的真实经济利益少的可怜,甚至是负值,这才是真正的问题。

    据消协统计,中国消费者维权获胜后,赔偿金平均为700多元人民币,而美国平均每案消费者获赔35万美元,是中国的3700多倍。

    正因此,很多消费者维权过程中陷入了困惑,维权反而赔钱,如被企业指控为敲诈等——这都将直接或间接提高了消费者维权成本,从而导致欺诈者的成本降低。甚至有维权者反映,自己的维权耗时费力,“最终只是给执法部门做了一锅菜”——罚款。

    其实早在很多年前王海就曾呼吁立法、司法机关应支持鼓励消费者打假,补充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地位,设立最低赔偿标准,即只要有欺诈行为,不管给消费者造成多大的经济损失,商家都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此外,工商部门对售假者的行政处罚,其罚款应有一部分奖励给举报者,加大对打假者的奖励力度。

    但现实总是难尽人意。

    一个极端的例子是,据今年2月22日《华商报》报道,头天接到房产开发商打来电话,声称将在第二天上午与其见面“解决问题”后,66岁的房产打假人孙安民从西安赶赴咸阳,孰料半小时的见面不欢而散,离开开发商办公楼不久,就遭两名年轻男子殴打。凶手至今未能找到。而房产开发商被认为嫌疑最大。

    此前的2011年8月,孙安民在咸阳看到某房产公司在闹市区打出的“6万元买XX公馆”的广告后,向售楼部缴纳了5000元的订金。

    9月3日,楼盘开盘当日,当他和诸多消费者一起前往购买房屋时,却被告知“6万元的房子只有一套,早就卖出去了”。

    对此,孙安民质疑当事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欺诈消费者,并将此事反映至各级相关部门。今年2月4日,央视12频道就此进行了相关报道。节目中,孙安民参与打假,提醒咸阳市乃至全国的买房者,早日认清这种欺诈性卖房。

    孙安民究竟是因为个人私利挨打还是因为公共利益挨打?

    很多情况下,消费者维权不光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还包含公共利益。所以无论是从道义上还是从结果上——都不应让个体消费者为众多消费者维权权,维权者却要自己承担代价成本。

    这就要求社会各方力量尽可能地为消费者提供维权救济,帮助他们更便捷、更合理地运用包括诉诸法律在内的手段来维护自己权益,如在采证过程中、采证方式上、投诉程序的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运用、维权渠道、方式的选择以及在经济上、舆论上、道义上的支持帮助等等。

    使维权者在解决问题之前尽量减少走弯路,走无效程序,无效行径,缩短与“强势方”的差距,这有利于利益双方更加平等地坐在一起,平等地尊重与运用法律、法规,平等地诉求自己的权益,给双方以公平的话语权,让他们双方的利益表达渠道更畅通。

    应鼓励全民团结维权

    在美国波士顿有一座犹太人遭屠杀纪念碑,上面铭刻着一位名叫马丁·尼莫拉的德国新教牧师在二战后留下的带有深深忏悔之意的短诗:“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出来为我说话了。” 

    质量专家李迎丰对此有精彩的解读:这段话给我们的启示是,在那些被扭曲的事实面前、在那些诚信严重缺失的丑恶面前、在那些侵害我们作为一个人的权利行为面前、在那些被权贵藐视的正义面前,哪怕这一系列事情看似离我们很远,我们每个人都要以我们的良知和正义“站出来”说声“不”!作为消费者,面对消费者权益被侵害(哪怕只是一件小事)时,都应“站出来”,而当看到其他消费者受损害时,我们也应“站出来”。

    他认为,这既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别人,更是为了整个社会;既是为了今天,也是为了明天,更是为了今后我们永远不再需要花大力气维权。我们真正希望被侵权者勿以“利”小而不为,而要懂得为的是权益和尊严;希望其他同是消费者的“旁观者”不要成为像鲁迅先生所深恶痛绝的“无聊的看客”那样麻木;更希望那些手中有裁决权的法律工作者不要以居高临下的“道德贵族”、“谦谦君子”来强调和谴责所谓的“动机”。

    在他看来,应有一定的利益激励手段来引导大家主动维权,更主要的是大家要团结起来。

    只有这样、只有我们消费者都联合起来,那些假冒伪劣者、失信侵权者才会真正成为过街老鼠。

    当然,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经济秩序的规范与整顿,最需要的是制度、法律、体系,管理市场秩序主要靠国家行政部门。

    但是,也同样非常需要广大公民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共同作为,并且是与立法要达到的目的完全一致的积极、主动的作为。

《中国质量万里行》2012年10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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