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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消防伪劣产品 一靠法律二靠识别

2011-12-05 10:42: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李  明

    消防产品是国家重要的安全产品,随着经济建设日新月异,消防科研领域正在向纵深发展,消防产品的种类也大幅度增加,与此同时,各种假冒伪劣产品也相应而生。

    三方面看消防产品是否合格

    第一,是否符合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消防产品现有消防车等21大类,共89个品种348个规格型号。消防产品质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现有197项,例如:《木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GBl4101-93)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因此,消防产品的标准均为强制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须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做型式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的消防产品,包括除上述348个规格型号消防产品外的其他各类消防产品。

    第二,是否符合资格认证制度。我国已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有消防车等12种产品;实行型式认可制度的消防产品有蛋白、氟蛋白泡沫灭火剂等39种产品;实行强制检验制度的消防产品有消防安全标志等105种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的消防产品应持有相关证书及检验报告,证书应通过年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目录以外的所有消防产品均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应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型式检验报告。

    第三,是否符合强制检验制度。在购买或使用消防产品时,先要看好有没有质量认证书和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和质量认证书上还要加盖消防质量公章。看到这些证书之后,还要看产品的质量和产品手续健全不健全。检验报告一定是在三年以内的,超过三年的,在原则上产品不允许再生产。当我们在购买消防产品时,按照上述分类管理要求,厂商或销售商提供不出相应的手续和产品质检报告,则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

    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上互联网查找企业是否在公安部消防局备案,如果没有备案企业的产品,那肯定是不合格产品。

    在此警告生产和销售消防伪劣产品的不法经营者,消防安全无小事,伪劣产品一旦流入市场,那就好比埋下了定时炸弹,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极大。因此,让我们共同关注消防产品的质量问题,共同监督,让消防产品在火灾中发挥最大效能。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该条款是关于消防产品质量监督主体的规定。消防产品质量监督主体包括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三个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的三定方案的规定,以及本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实施分段监管,即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消防产品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的监管。同时,对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罚也按照谁监管、谁处罚的原则,实施分段处罚。即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生产者、销售者的处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违法使用消防产品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本条是关于对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行为如何处理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对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如何处罚的规定。之所以在处罚之前,先规定“限期改正”措施,主要是考虑到在有些情况下,由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工作人员本身缺乏辨别消防产品是否合格的必要知识,或者由于轻信、大意等原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该人员密集场所在制造了火灾隐患的同时,也是伪劣消防产品的受害者。如果直接就对其进行处罚,不够合理,也有失公平。因此,法律给其一次改正的机会。

    如果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出后,人员密集场所在规定的限期内对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予以更换,从而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就不再对其进行处罚。这里所规定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是指大量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造成重大火灾隐患,以及虚假改正等情况,由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掌握。

    第三款是关于在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中部门执法合作机制的规定。根据本法、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生产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使用环节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为了更好地维护消防产品市场秩序,从源头上查处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本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后,除了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还应当将发现不合格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给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报的情况,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及时对不合格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行查处。这一规定,有利于各个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发现假冒伪劣产品,相关部门就应该给予相应的查处,而且必须加大力度。消防产品不同于其他产品,关键时候是要发挥效能同突发的火灾做现实斗争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消防假冒伪劣产品的权利和义务,目的很简单,就是不要让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不要以假乱真,否则真正需要其发挥作用的时候可能会误大事。

    (作者单位:呼和浩特市消防支队)

《中国质量万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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