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中国质量万里行》>>

协商是解决纠纷的良方

2011-01-05 09:58:02 中国质量新闻网

   对于中关村价格欺诈问题,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陈兆律师称:处理价格欺诈没有法律依据其实是对法律法规不了解造成的,市场经济并不是说就没有相应的秩序了。我国市场中存在三种定价情况,一种是和公民生活紧密相关产品定价,比如电、水以及油气等,这属于政府定价;另外就是市场虽然不及上面结合公民生活紧密,政府或者行会给出了建议指导价格,各地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指导价格上下浮动;最后一种就是市场价格,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市场调节价,但是市场价并不等于漫天要价,同样需要在公平竞争基础之上的合法公平。从上面你说的例子来看,所谓议价就是市场调节价格,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都能找到对应于价格欺诈的明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明确禁止了8种抬高价格的违法行为,而且并不限于政府定价和指导价格,适用于零售市场的价格欺诈有如下几条: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基本上商家价格欺诈消费者的种种手段都可以归结为上述五条中的情形,如果归结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方面,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判定处罚,这方面都是有很多案例参考的。

   遭受价格欺诈后,要求助于执法机关维权,必要证据是必不可少的,消费者获得证据的手段基本有如下三种:1.人证,在消费时可以和朋友、同事一起进行,参与购物的整个过程,即可以作为人证;2.物证之一,可以在消费时录制和商家沟通的全过程,可以作为控诉的物证;3.物证之二,填写有能够表述商家欺诈行为的各种单据,盖有商家公章的发票、收据等。

   要注意的是,在所有证据中,我们并不是简单出示最终购买物品的价格就能证明欺诈,而证据所要表达的是商家欺诈的过程,比如向消费者传递虚假的信息,如“这个镜头比某某型号好多了,价格却差不多之类”,或者票据上写明产品的具体型号,记录下商家口头规格性能承诺等,越具体越好。这样就可以作为“价格欺诈”的证物,具备证明效力。

   如果消费者没有重视证据的采集,消费过程只身一人,又没有具备效力的票据或者录音等证据怎么办呢?律师建议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如果以“价格欺诈”投诉到执法部门,证据匮乏,可以改变思路从合同法上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倘若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可在一年之内撤销合同。当然这样过程和难度就要大一些。

   针对我们消费者遭遇执法机关拒绝受理的事情,律师建议——“任何执法部门最终的司法管辖权都在法院,这样的案例完全可以归结为不履行法律职责,通过法律诉讼进行解决,要求工商执法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当然这会涉及到消费者很多个人的时间和金钱精力,只能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还是建议消费者和对应的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协商问题的解决,举证法律事实来陈述自己的权利。”

    《中国质量万里行》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