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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诉联通短信骚扰一审败诉

2010-02-22 15:33:18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陈默

    等待终审

    1月14日,正值三九天气,山西省会太原气温骤降。

   清晨7点多,冯刚(应当事人要求,化名)便赶到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门口,在瑟瑟寒风中等待法院的终审裁决。之前的2009年11月2日,他状告中国联通太原分公司垃圾短信侵权,一审败诉。

   嗅觉灵敏的几家媒体记者已经堵在法院大门口,对这场公益性质的短信维权案件表现出极大关注。冯刚对记者说:“起诉中国联通并不是一时兴起,我有信产部的文件作为法律靠山。一审尽管败诉,但我要给所有饱受垃圾短信骚扰之苦的中国公民讨个说法。”

   记者们纷纷鼓掌。一方是普通公民,一方是中国通讯巨头,一个是普通的公民、一个是在中国通讯行业具有垄断地位的集团公司,二者单从实力上对比,便不难看出差异。但冯刚渴望知道这场维权官司的最终结果,用他自己的话说,即使输了官司也值得,此案的过程远比结果重要。

   早晨8点,冯刚和他的代理律师及媒体记者相继进入法院。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他们来到了地下一层的第11号法庭等待开庭。

    8时30分,案件双方的当事人、代理人及以旁听身份出现的媒体记者悉数落座。

    9时30分,书记员在审判席上落座,开始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10时许,一位身着便装的女审判员终于在大家的翘首期盼中现身,她向双方当事人表示歉意:审判长有紧急公务,我一个人也没法审理,换个时间吧。

    终审就此搁浅。

    状告联通

   从2009年3月起,冯刚手机上经常无端出现以阿拉伯数字“106”开头的SP业务短信,令他不胜其烦。

   “手机用的是联通网络,入网时我根本没有订制过此项业务。”冯刚说。因为工作上的需要,他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所以我不得不每天面对SP短信无休止的骚扰。”

   起初,冯刚收到此类短信后并不在意,看也不看就删除了。后来随着条目的增多,他开始留意起五花八门的信息内容:房地产、家教、二手车等广告应有尽有,此外还有“汇款”、“中奖”短信。不胜其烦之后,因为没有办法制止、只能被动接受垃圾短信,冯刚萌生了法律维权的念头。2009年7月,冯刚一纸诉状将中国联通太原分公司诉至法院。

   消息传出,赢得了法律界业内人士极为热情的支持。山西省晋一律师事务所指派张硕、王丽芳两位律师进行公益代理。

   2009年11月2日,案件在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冯刚的代理律师在呈给法庭的重要证据——“原始信息清单”中显示:原告在2009年6月、7月、8月三个月中保存的部分骚扰短信达到210条之多,短信内容涉及广告、中奖信息、诈骗汇款等内容,且发送不分时间、不分场合,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侵害了原告身心健康。

   原告认为,被告中国联通太原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有知悉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的权利。原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及强制服务行为,并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换卡费用20元。

   被告中国联通太原分公司则辩称:一、诉被告经常给原告发送垃圾短信,垃圾短信并无明确界定,故不构成侵权。二、被告没有进行强制服务,短息内容是第三方发送的,被告对内容不了解。三、原告收到短信后,有权选择看或不看,可以保存或删除。四、原告的损失被告不清楚。综上几点,被告不承认对原告造成侵权。

   综合当事人双方的证据证言及诉讼请求,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了一审裁决——原告称其收到的短信是被告发送的,被告则称是SP运营商发送的,从通讯清单来看这些短信确是SP运营商所为。被告虽与运营商有业务关系,但其仅仅是为服务者提供技术平台,对于运营商发布的内容无法控制和审核,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短信确系被告所发,故法院对原告陈述不予采信,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和第12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冯刚输了!但他似乎有心理准备,他更关注的是还会不会有人效仿他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从维权意识的角度来看,我即使输了官司也值得,此案的过程远比结果重要。”

   但中国联通太原分公司的辩解并不能说服冯刚,他曾作过一个形象的比喻:“我向朋友借了一辆车,结果开车撞人了,你说车主是不是要负责任?”

    破冰前行

   2002年冯刚担任政协委员时,得悉农村灌溉用电却要按工业用电付费,他感慨,“农民负担这么重,太不合理了!”冯为此一直奔波呼吁。历时5年,他的举动终于惊动了时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的彭佩云。为此,彭佩云专门作出重要批示,农村灌溉电价从每度0.48元降至每度0.28元。据电业专家估算,仅山西运城地区农灌用电,农民每年少承担费用达1亿元。

   他的这一事迹曾被《山西日报》以“五年撼动农灌电价”为题在头版头条进行报道,引起极大反响。“我自己当时非常得意,感觉正儿八经为老百姓办了件好事。现在我和中国联通的官司,不光是为自己维权,同样是替广大消费者说话。”冯刚说。

   冯刚这次状告联通短信侵权,是山西垃圾短信骚扰侵权第一案。冯刚说:“只要能为消费者说话,只要能为消费者谋利,我愿意做‘出头鸟’,愿意当山西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冯刚的自信来源于信息产业部文件。信部清[2007]236号《关于严厉打击信息服务企业恶意侵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通知》内容显示:个别信息服务企业(以下简称“SP企业”)通过群发短信诱骗用户使用的行为仍未根绝,如群发朋友问候、好友留言、有奖问答、虚假中奖等信息已成为当前用户投诉的首要问题。为构建和谐的电信市场消费环境,各级电信监管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SP企业恶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当前SP企业向用户群发虚假宣传短信和强行订制等违规行为,主观故意性明显,性质十分恶劣。

   信息产业部文件——信部电[2007]293号《关于针对社会反映热点问题,加强信息服务业务市场重点整治的通知》中第四条明文规定:按照谁接入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基础电信企业作为SP企业的网络接入者、代理收费者和业务合作者对SP企业的接入内容、资费与收费、合作行为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规范管理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第7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意向服务;第10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相关国家法规和政府条文摆在这里,孰是孰非,在冯刚看来不难判断。

   但很多关注这场公益官司的人为冯刚捏一把汗,认为他胜诉的概率不大。中国联通属于世界500强企业,即使真的有错怎肯轻易低头?如果法院判他胜诉,中国联通怎么向其他用户交代?因为SP业务不只针对冯刚一个人,用户群相当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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