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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复兴:法律应有的锋芒

2010-02-22 15:03: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填补了中国人的很多“权利空白”,意味着中国向形成民法典又迈进重要一步。本期肖复兴和童大焕两位名家对此进行了点评,使得我们在欣慰地看到“侵权责任法”呱呱坠地之时,更期待侵权责任法早日出台相应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和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司法鉴定体系,筑起公民私权保护墙,给更多的人带来保障。

    2009年12月26日公布并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是一部关系我们每一个人的大法。在全世界民主法制健全的国家,国民法典历来是一部支柱性的法律。因为它会起到保护国民的人权特别是私权的重要作用。有人称侵权责任法是一道保护国民私权的保护墙,是个准确的比喻。

   我特别关注侵权责任法的第21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这就意味着被侵权人以后可以到法院申请禁止令,避免更大的伤害乃至生命代价的悲剧发生。因为在此之前,仅以违法强制拆迁为例,处于强势的政府和开发商为各自利益,肆意侵权而导致的悲剧,就已经屡屡发生,让我们痛心疾首。前不久,成都发生的唐福珍面对拆迁而用汽油焚身,以命抗争的悲剧,就是典型的例子,至今依然历历在目,触目惊心。如今,侵权责任法的诞生,将和物权法一起,起到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作用。这种对于普通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保护,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应有的锋芒和光芒。在公民社会里,这应该是对于平等与公平要义的起码尊重。

   侵权责任法对于平等与公平的尊重,体现在许多方面。其中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我以为具有特别的意义。记得2007年北京发生的公共汽车售票员掐死清华大学教授独女案,其中赔偿30万元,是迄今为止精神赔偿的最高金额,却仅仅属于特例,因为于法无据。对于被害人的精神赔偿,一直没有明晰的标准,如今的侵权责任首次以侵权的名义,对精神赔偿予以明晰,让被害人有了法律的靠山,可以为自己争取应有的权益。这体现出权利的平等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体现从物质层面到精神层面的深入理解和尊重。这是一种社会进步。

   侵权责任法还有一条,我特别关注,那就是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环境损害的,污染者不以主观是否存在故意与过失为条件,都必须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再找任何借口都不管用,只要认定对于环境污染损害的这样客观事实,即可判定侵权的责任。这样的侵权,是对大自然的侵权,这是我看到的迄今为止最为明确而坚定的对于大自然权利维护和尊重的法规,让那些有意无意或肆意污染损害大自然的人和单位,都要理所当然的付出代价。因为维护大自然的权利,实际上就是维护我们所有人的权利,污染损害了大自然,就是损害了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这一条,对于刚刚发生的新《水浒》剧组在河南损坏黄河湿地的侵权行为的处理,将提供新法的依据,对于其他类似对于大自然污染和损害的侵权者,都将有警示作用。

   侵权责任法呱呱坠地,让我们看到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对于普通百姓基本人权的保护。更期待侵权责任法进一步配套和完善,树立起法的权威,让我们每一个人受益,同时也让我们每一个意识到不要因为个人和集团的利益去侵权。那么对于我们,便不仅是侵权法律,也是一种侵权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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