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攻击”尚需标准支持
怎样的攻击算“轻微攻击”?这是个可大可小的概念,既然出台了,那么断不能玩文字游戏,跟公众玩“躲猫猫”,而应该有具体的规定和内容。
近日,河南省出台关于文明执法若干规定的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当执法人员受到轻微攻击时不能进行还击。此外,从社会招聘的协助执法人员如未获得行政执法证则不得从事执法工作。(据11月16日《人民日报》)
乍看新闻,的确是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目的显而易见——督促执法人员更人性化地执法,让公众的伤害减少到最低。可心里却总不踏实,总感觉缺少点实质性的内容。突然想起“临时性强奸罪”的非专业术语,打心底有些害怕,这“轻微攻击”里头大有文章可做。
就如同网友戏言道:“轻微攻击就是一位25岁以下妙龄美女伸出食指指着执法人员说‘你好讨厌’”,尽管嘲弄意味十足,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轻微攻击”还欠缺一个“国家标准”。一般的执法专业术语,都有其满足的条件和诠释的内涵,甚至还有活生生的例子,譬如“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等。如今,“轻微攻击”也走上执法术语的舞台,就不该不正大光明地诠释一番。
假如没有“标准”配套,那正应了那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说法各不相同,又没有相关依据,最终只能不了了之。何况“妨碍公务”、“妨碍执法”等却又是有据可循的,如此一来,在理的还在于执法方,即便只是“轻微攻击”的情感发泄而已,也极有可能被诠释为罪行。
诚然,意见稿的大方向还是民意所趋的,这点毋容置疑。如今要做的便是细化标准,免得让人钻了规定的空子。“轻微攻击”的确需要一个“标准”:首先,要规定“轻微攻击”满足的条件,譬如适用人群。其次要规定其范围,譬如言语辱骂、只推搡没打斗等。再次就是举出实例作为参考,完善规定对接,譬如有执法人员激怒当事人,执法人员应负主要责任等。最后要健全问责制,违反了相关规定只有受到实实在在的处罚才能达到惩戒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