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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铸就质检生命线

2009-10-15 10:52: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法律法规:从一张白纸到不断健全

    时至今日,谈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出台过程仍让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感慨万分,因为“其中包含着太多的酸甜苦辣”。

    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专家组在国外考查时发现,国外一些汽车生产企业由于出现刹车失灵等技术故障纷纷从各国召回缺陷汽车,但唯独我国不在召回国之列。“汽车是关系人们生命安全的产品,一旦发生意外不堪设想,只因为当时我们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以人家就欺负我们。”

    从那时起,制定一部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法规就成为很多质检工作者的梦想。同年,国家质检总局成立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规章小组”,刘兆彬任组长。

    “但没有想到,刚开始准备就遇到了一个大难题。”刘兆彬介绍,当时这部法规的制定遭到了我国一些大型汽车企业的反对。他们一方面对制度本身心存疑虑,另一方面又担心会增加成本,降低产业竞争力。

    为了消除部分大企业的疑虑,起草小组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实行“开门立法”。在征求专家、企业意见的同时,派专人组成工作组,到一些大企业登门拜访。同时,在制定过程中对条款进行逐条修改,尽可能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在国家质检总局和其他部门的共同努力下,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终于出台了。“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成功召回200多万辆缺陷汽车。试想,如果这200辆车还在路上,真不知道会发生什么。”

    这部条例,只是建国以来我国出台的上百部质检法律法规中的一个。

    “60年来,我国质量法律法规体系从一张白纸到不断健全,经历了从起步到发展再到全面发展3个阶段。”刘兆彬说。

    建国初期,百废待兴。我国质量法制建设开始起步。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度量衡管理暂行条例(草案)》和1962年的《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等的颁布,都为后来质检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打下了基础。

    随着1985年的《计量法》、1988年的《标准化法》和1989年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的出台,质量逐渐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转眼到了1992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质量法制建设再次得到国家和政府的重视。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标志着我国的产品质量工作迈入依法管理的新阶段。

    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成立以来,我国质检法制建设迈入全面发展的新纪元。10年来,我国逐步形成了有质检特色的、以行政执法、技术、检验为执法支撑的质检法律体系。从数量上看,质检法律法规不断增多,满足了执法一线的需要;从质量上看,法律法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不断增强。

    五年磨一剑。今年6月1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与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在叫法上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但却实现了从“卫生”到“安全”的理念巨变。新法超越了原来停留在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规定,将监管链条大大推前,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食品安全监管的全过程。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由8部法律、11件行政法规、211件部门规章以及100件地方性法规和96件地方政府规章组成的质检法规体系。“这一体系的建立,为我国质检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法制监督:从比较薄弱到深入人心

    2004年5月12日,江苏省盐城质监局会议室内座无虚席,一场别开生面的“开门审案”会正在这里举行。

    “4月25日,根据群众举报,我们在盐城市区一仓库内查获劣质奶粉1584箱,经送法定检验机构检测,均严重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建议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承办案件的稽查执法人员许隽首先向审委会陈述介绍案情,提请审理。

    在审委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初步审理意见后,专家组成员之一、盐城市检察院宋处长首先发言:“被查获的劣质奶粉蛋白质含量低于国家标准5〜6倍,货值金额20余万元,案值较大,已构成刑事案件,应立即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此后,与会专家纷纷发表意见,一致认为对危害人体健康的质量案件必须从重从快处理,同时提出完善证据保全措施、妥善销毁查封物品,进一步加强奶粉市场核查工作的建议。

    “开门审案”,构建“阳光质监”,这只是近年来我国在法制监督建设中探索出的众多有效方法之一。

    “而建国初期,我国质检系统法制监督工作总体上还比较薄弱。”据介绍,缺少统一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滞后是造成其薄弱的主要原因。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一些质检纠纷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进行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质检法制监督建设也不断加强,质检系统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特别是2001年以来,国家质检总局不断完善以监督检查、行政复议为主要方式,以深化行政许可审批改革、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重点的法制监督机制。将我国质检系统的依法行政水平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取得了明显成效。“其中最显著的标志是,行政相对人对质检系统的诉讼、复议下降了一倍以上。由过去每年的500多件下降为现在的200多件。”

    “有效的法制监督机制,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据介绍,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带领全系统在质检法制监督工作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建立起5项制度。即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稽查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追究制度、行政案件审理制度和行风监督员制度。同时,各地质检系统还结合实际,创新了诸如“开门审案”、“说理式执法”、“三位一体”、“电子执法监管”等监督体系和监督方式。在法制监督工作中,质监系统开展了自查、互查等方式的执法监督大检查;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4500多件。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这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质检法制监督机制提供了新的契机。为全面贯彻落实该法,国家质检总局及时成立了领导小组,并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

    

    执法队伍:从不够专业到群英荟萃

    2007年1月25日,是让黑龙江省质监局代表队队员南军最难忘的日子。

    那一天,第一次站在聚光灯下的南军笑得颇有些不自然,握着“最佳表现选手”奖杯的手举在半空中,停顿了半天才放下。此刻的他,远不如比赛中表现得那么轻松。

    让南军获奖的正是一年一度的全国质检法律知识竞赛。在比赛现场,质检法制工作者们对法律法规的熟悉以及配合的默契,让主持人发出这样的惊呼:“这到底是人脑还是电脑!”

    刘兆彬介绍,目前,在整个质检法制队伍中,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律师职业资格的优秀人才已经占了相当比例,可谓是群英荟萃。

    “但在30年前,我国甚至还没有一支专业的质检执法队伍。”刘兆彬回忆,从上世纪80年代起,质检法制队伍开始组建,但专业素质总体水平不高。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质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质检法制队伍素质建设也获得了一定发展,一些具有大学本科、研究生等学历的高级知识分子开始加入到法制队伍中来。

    “进入21世纪以来,质检法制队伍建设获得了飞速发展。”据介绍,从2001年开始,国家质检总局实行质检执法资格考试准入制度。该制度明确规定,没有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坚决不予录用。据悉,到目前为止,全国质检系统已经有8万多人获得执法资格证书。

    同时,全国质检系统还通过公务员招录、法制人员定期培训、业务水平考核等方式,全面加强质检法制队伍建设。特别是在每一部质检大法出台后,国家质检总局都要组织专家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如,《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该法进行了解读,并在全系统举办了《食品安全法》知识竞赛。“通过培训,执法工作者可以更准确地理解法律法规,从而更好地进行依法行政。”

    这样,60年来,我国质检法制队伍的总体素质不断提升,业务能力与理论水平不断得到加强。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质检法制工作队伍已初步建立,为不断开创质检法制工作新局面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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