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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券卡到期清空余额 顾客利益受损谁承担

2009-03-07 13:49: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09年2月6日,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投诉办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消费者刘女士投诉。2009年1月21日,刘女士和丈夫去银川市新华百货大楼购物。当天商场正在举办满100元返68元的促销活动,消费者每消费100元就可以兑换一张面额为68元的返券卡。刘女士在百丽皮鞋专柜花739元购买了一双女式皮鞋,交费时收到一张存有476元的返券卡。由于当时顾客很多,她没有咨询返券卡的有效期限,想等商场人少时再来用这张卡消费。

   2009年2月6日下午,刘女士和丈夫再次来到新华百货大楼。购物付款时,服务台营业员却称他们的返券卡已经过期了,不能使用。

   刘女士与商场主管人员通了电话,该主管称参加返券活动的专柜有提示牌,提示了消费者活动的截止日期。刘女士称她清楚地记得当时的活动告示牌上只写着折扣额度,根本没有注明返券卡使用的截止期限,而且当时没有一位工作人员告诉她,这张卡什么时候到期。

   刘女士认为新华百货在没有通知顾客的情况下,就将返券卡的余额清零,这种做法是不诚信的行为。她认为返券卡到期清零的做法本身就是霸王条款,对顾客有失公平。即使商场履行了告知义务,也不代表他们就可以将返券卡的余额清零。

   近日,中国质量万里行投诉办工作人员与新华百货取得联系,该商场工作人员称他们活动的日期是2009年1月21日到1月24日,活动举办期间,参加活动的柜台都有明确地说明,他们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

   由于刘女士的疏忽导致返券卡失效,商场不会对此负责,且其本人无法证明商场在举办活动期间没有明示返券到期日。刘女士在听取中国质量万里行投诉办工作人员的解释后,表示自己理解商场的商业行为,今后会谨慎。

   商场返券促销是商场的自主经营行为,国家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对其进行限制,活动的期限及细则由商场自行规定。

   如果商场在尽到告知义务的前提下,消费者没有注意,由此导致利益受损,后果只能由消费者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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