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中国质量万里行》>>

华硕事件热议

2008-11-12 12:40:4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一台价值2万元的笔记本电脑质量纠纷,一个500万美元的惩罚性天价索赔争议,一起平平常常司空见惯的普通消费维权事件,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女学生黄静换来了295天的“牢狱之灾”。

   如今,“无罪释放”与“国家赔偿”的司法认定,为黄静讨还了公道与清白。但一个弱女子与一家跨国公司原被告角色互换后的新官司,才刚刚拉开帷幕,好戏还在后头。

   更令黄静与华硕公司始料未及的是,295天“冤狱门”事件在中国社会各阶层引发的舆论热议。时光倒流30年,这一番莫衷一是、沸沸扬扬的多元文化景象不会呈现。

   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我们关注的不仅仅是这一事件的热点论争与交锋,同时也在见证和触摸共和国和她的人民思想的解放、人性的觉醒、民主的张扬、自由的回归、言论的开放和法制的完善。

    ◎  本刊编辑部

事件回放:黄静维权遭际

   ▶2006年2月9日,黄静(龙思思)在北京新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华硕计算机代理商)以人民币20900元价格,购买了一台华硕V6800V型笔记本计算机,处理器配置是:英特尔公司出品的Pentium-m7602.0G CPU。

   ▶2006年2月9日,黄静回家之后立即发现计算机出现使用异常,与新人公司联系,然后将计算机送到新人公司,并由新人公司陪同前往华硕计算机北京海淀分公司(太平洋大厦11层)进行检测,华硕公司工程师进行检测后告诉黄静,计算机无任何硬件故障,重新安装系统软件即可正常工作。

   ▶2006年2月10日上午,接到华硕公司通知后黄静将计算机取回,发现计算机使用仍不正常。当日下午再次将该计算机送到华硕北京海淀分公司检测,并要求新人公司退货,新人公司承诺如果有硬件故障可以退货。如果没有硬件故障的话,不能退货。华硕公司对该机进行了检测之后,开具华硕皇家俱乐部服务行为报告单,华硕工程师告诉黄静,机器没有硬件故障,还是重新安装软件之后,问题解决了。黄静在华硕工程师的劝说下,将计算机取回。

   ▶2006年2月10日晚上,黄静发现计算机又出现运行不稳定的情况,而且死机频繁,于是向朋友周成宇求助。周成宇使用软件检查之后发现该计算机内部原配的原装正式版Pentium-m760 2.0G CPU被更换成了工程样品处理器ES 2.13GCPU。而按照英特尔公司相关规定,工程样品处理器CPU是不允许使用到最终用户产品上的。同时周还发现华硕皇家俱乐部服务行为报告单上面明确注明:上午有升级原2.0GCPU为2.13G CPU的字样。

   ▶黄静于2006年2月14日上午在律师陪同下,携带录音设备和摄像设备前往华硕公司。华硕公司工程师承认更换CPU的情况,并保证所换CPU为华硕公司原装正品,确认可以在华硕公司享受售后服务没有问题。

   ▶2006年2月14日起,黄静委托周成宇和长济律师事务所舒梅律师代理向华硕公司维权的相关法律事宜。

   ▶2006年2月14日〜2006年3月7日,黄静、周成宇、舒梅律师先后多次与华硕公司协商谈判,并提出要求华硕公司出资500万美元用于成立中国反消费欺诈基金会的建议作为和解条件,如果和解不成将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6年2月16日应华硕公司要求,在北京市公证处由华硕公司工程师对该机进行检测,结果确认该机内被换装的是工程样品处理器CPU无误。和解谈判过程中,华硕公司包括中国业务群总经理许佑嘉、品牌总监郑威在内多位高层亦承认更换工程样品CPU一事,并详细说明更换过程。

   ▶2006年2月18日,黄静与周成宇前往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向英特尔公司公关经理汪洪华介绍了华硕公司在服务过程中使用工程样品处理器CPU的情况,英特尔公司表示非常重视此事,并且表示愿意督促华硕公司尽快妥善解决。

   ▶2006年3月5日,多次谈判未果的情况下,黄静决定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此事,并正式告知华硕公司准备启动相应法律程序。

   ▶2006年3月7日,华硕公司以谈判为由,将黄静和代理人周成宇召至华硕公司北京分公司,然后报警对其进行抓捕。

   ▶2006年3月8日,黄静及其代理人周成宇,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

   ▶2006年4月14日,黄静及其代理人周成宇,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

   ▶2006年6月13日,黄静及其代理人周成宇接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受理2人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2006年7月26日〜11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两次退回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补充侦查。

    ▶2006年12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批准黄静取保候审。

   ▶2007年11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黄静做出不起诉决定。

    ▶2008年6月5日,黄静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出错案国家赔偿申请。

   ▶2008年6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黄静发出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赔偿请求进入确认程序。

事件回放:华硕应对经过

   ▶2006年2月9日,华硕公司工程师在黄静的笔记本计算机出现故障的情况下,作出无需进行硬件维修的答复。

   ▶2006年2月10日,华硕公司在并未告知用户的情况下,擅自以免费升级名义,违规使用工程样品CPU更换原装正式版CPU,并承诺所更换部件为华硕正品,享受华硕免费保修服务。

   ▶2006年2月15日,华硕中国业务群组总经理许佑嘉承诺在检测被更换CPU的笔记本计算机24小时之内给出处理意见。但是2月16日华硕工程师在北京市公证处检验该机确认问题之后,许佑嘉不再对此事作出任何回应。

   ▶2006年2月18日,华硕公司聘请律师及华硕中国业务群品牌总监郑威一起,与黄静及代理人周成宇和代理律师舒梅面谈。华硕公司主动表示愿以高于法律规定范围进行赔偿,并提出最多需要10天时间做出调查处理。

   ▶2006年3月1日,华硕公司代表郑威及其代理律师推翻公司各层面之前已经承认的,关于华硕公司在检测过程中违规更换工程样品处理器这一事实,并表示需要更长时间进行调查。

   ▶2006年3月2日,华硕公司删除了关于该笔记本计算机全部维修以及部件更换信息,其相关内容在华硕北京产品服务中心已经无法查询。

   ▶2006年3月6日,华硕公司授权郑威向警方报案称受到敲诈勒索。报案记录中,华硕公司隐瞒了用工程样品CPU更换黄静笔记本计算机中的原装正式版CPU的事实,指称黄静及其代理人周成宇是以此为由恶意敲诈。

   ▶2006年3月7日,华硕公司授权郑威以谈判为由将黄静及其代理人周成宇召到华硕北京海淀分公司,同时通知警方在其公司内对2人实施抓捕。

   ▶2006年4月10日,华硕公司在国内多个门户及知名网站发表声明称:“近日,周成宇、龙思思两人借华硕公司在维修过程中使用测试版CPU为由,向华硕公司敲诈勒索500万美元,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对我公司的正常业务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2006年4月11日,华硕公司在国内多个门户及知名网站发表二次声明称:“本公司被犯罪嫌疑人勒索500万美元一事,鉴于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本公司所有工作人员未接受过任何媒体的采访。对于任何媒体的不实报道本公司保留法律追索的权力。请各媒体不要引用不实报道。”

   ▶2006年4月13日,华硕公司中国业务群总经理许佑嘉接受大洋网——《广州日报》专访时称:“华硕是受害人,是有犯罪嫌疑人在勒索华硕。华硕绝对没有贩卖所谓的假CPU或者测试CPU,这一点绝对敢负责任,所以我们才敢报案。”

   ▶2006年12月26日,黄静蒙冤入狱10个月之后,国家司法机关查明真相,将其无罪释放。华硕公司对此未主动作出任何反应。

   ▶在黄静申请错案国家赔偿进入确认程序之后,委托代理律师团于2008年7月8日向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并与该公司代表进行面谈。该公司随后表示已经把相关信息传递给了华硕公司,但是华硕公司未作出回应。

   ▶2008年8月7日,黄静委托代理律师团向华硕公司中国业务群品牌总监郑威发出律师函。8月11日,在郑威逾期未答复的情况下,张平律师再次致电郑威本人。郑威回复说这件事情和她没有关系,她不管此事。

   ▶2008年8月11日,当事人周成宇致电郑威,郑威称,无论到哪里起诉华硕都不怕。此后便再也不接当事人及律师的电话。

律师代言摘录:致华硕计算机总公司董事长的公开信

尊敬的施崇棠先生:

    您好!

   2006年4月,爆发于祖国大陆“华硕遭天价索赔事件”,不知道您是否有所耳闻?在此事件当中,华硕公司居然采用非法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报警,致使无辜消费者入狱坐牢。华硕公司此举引起国内媒体一片哗然,数百家网站、报纸、杂志对此事件进行了报道。然而华硕公司却动用强大企业资源及公关力量,在媒体上发布歪曲事实的两次声明、对消费者的维权行为进行诋毁,并且强硬要求媒体停止报道此事件,以此达到洗清、掩盖自身公司丑闻的目的。

   事件发生至今已经两年半之久,华硕公司在明知自己有过错,却从没有过任何悔改之意,反而是一直用强硬、蛮横、冷漠的消极态度来对应。为此我们深感不解。因为华硕公司的种种表现与您所倡导的做企业最重要的是责任这一理念完全背道而驰。

2008年10月26日晚,黄静的4位代理人在北京一起商讨如何起诉华硕。 周民摄

   在这件事情发生之前,黄静是一个优秀的在校大学生,一个漂亮活泼的女孩。她兴趣爱好丰富,更敢于尝试和接受挑战。黄静就读于北京著名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英语专业。在校期间她成绩优异、热爱生活,一直担任学生干部,深受同学和老师的喜爱。黄静出生于军人世家,母亲经商,自幼家境优越。2005年底由其母亲出资在北京收购一家公司,黄静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由于华硕公司的诬告陷害,黄静被关押近十个月时间,从精神到肉体经受了难以想象的屈辱与折磨。在彻底绝望的状态下,甚至想过用自杀来证明自己的清白与无辜。出狱之后,华硕公司给予这个曾经美丽单纯女孩子的,仍然是不尽的伤害,以至于任何人只要提到“华硕”两个字,都会把她吓得发抖。

   事件发生之后,黄静被学校开除,学业中断,前程尽毁。同学、老师、朋友、亲戚对她的误解也让她和家人终日承受巨大压力。20岁出头是一个女孩子最美好的时光,但是对于黄静来说却看不到任何希望。而这一切只因为黄静作为消费者不甘忍受华硕公司欺诈,合法维权的结果。蒙冤的人继续被痛苦所煎熬,而作恶者却仍然喊着消费者至上、以人为本的口号,蒙蔽大众,逍遥法外。但是真相总会有大白于天下的一天,公道自在人心。当一切谎言被揭穿后,华硕公司将何以自处?

   华硕是否是一家敢于负责任的企业?华硕是否是一家用良心来经营的企业?“华硕质量、坚若磐石”这句华硕公司的广告语在祖国大陆深入人心,华硕公司的形象也一直都是很正面的。但是在面对这样一件事情的时候,华硕公司的行为令人不解之余,更多是让广大的消费者寒心。

   企业界都把消费者称为上帝,有一个小故事我们愿意与您分享一下:有一个自称虔诚的信徒开了个商店卖假货,正好上帝从他面前经过发现了他的欺诈行为,上帝劝说他向所有的顾客认错道歉。但是他害怕事情败露担负责任,不由分说把上帝一脚踢翻,扒掉上帝的裤子,当着众人毒打和羞辱上帝,指责上帝是小偷。最后经过法官的调查,真相大白了,但是他仍然毫无悔过之心,连道歉都不愿意。您觉得大家会原谅这个所谓虔诚的信徒吗?

   作为一家世界500强的企业,作为华人创办的最成功的高科技企业之一,华硕公司的成长经历令人赞叹。您是华硕公司的最高决策者,更是中国科技创业者心目中的偶像。您曾经在接受采访时说过:“做企业重要的是责任,金钱并不是关键。”我们相信企业的责任心是处理任何事情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原则。华硕公司在此事件中做了错事,欺诈了消费者。勇敢地承担相关责任,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才是正道。但是令我们遗憾的是,华硕公司在此事处理的一系列行为当中,与负责任、讲良心的企业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无论是作为个人或者企业,都有可能犯错误,但是华硕公司犯了错误之后,不是想着去改正,去弥补,反而为了逃避责任不断地用新的错误去掩盖。华硕公司对消费者的这种冷漠、无情,令人心寒,购买华硕产品正当维权竟被华硕设陷投入冤狱,更是令人胆寒!

   华硕是一家规模庞大的跨国公司,您作为最高负责人公务繁忙,这件事情的详情或许并未上报至公司最高决策层,在此之前您或许并未有过深入了解。作为律师,我们受当事人委托,应当在法律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亦希望华硕公司采取积极态度主动解决此事。今天,我们谨代表当事人黄静小姐、周成宇先生,将此事件向您作一个简单介绍,希望可以得到您的重视,同时也希望您可以在规定时限之前与我们联系,表明华硕公司对此事的态度。我们亦是为妥善处理此事做最后的努力与尝试。

    律师团成员(签名) :

    张平律师  付占平律师  张斓律师

    2008年9月17日

社会各界热议

500万美元索赔离不离谱?

   近几年,有关消费者利用商家产品瑕疵向生产厂家索取高额赔偿的案件很多,消费者向商家天价索赔离不离谱?合不合理?犯不犯法?

   一些专家指出,索赔是消费者应有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作富认为,本案当事人提出500万美元之巨的索赔要求,是不是就超出了民事调整范围而构成犯罪?索赔的数额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是双倍赔偿,这个双倍赔偿的规定,对商家是有约束力的。但这对消费者有没有约束力,是不是说超过双倍索赔就不合法,消费者是不是因此就没有权利超过这个数额索赔了?我觉得值得研究。目前,法律没有规定消费者没有权利提出这样一种看起来是惩罚性的赔偿。考察民众的一般心理,在自己占据有利因素的情形下,多半会漫天要价,这个问题是双方是否能达成协议的问题,不存在离不离谱、合不合理、犯不犯法的问题。
   一位凤凰网友的观点为:黄静是先和华硕交涉了一个月,看到华硕从开始承认芯片问题到后来拒不承认芯片问题这样让人气愤的不负责态度,才一气之下要求赔偿500万美元用于开设反欺诈基金会。她在同华硕交涉赔偿金的时候是带了律师同去的,他们当初谈判时的录音都还在,网上可以查到那些证据。华硕在黄静放弃私下拿钱并打算召开新闻发布会将华硕的芯片问题公布给大众之际,把黄静骗到公司,报告警方突然把黄静带走直接拘留并逮捕的。

   网友“刺云端入目”:黄静提出赔偿金额,又没用刀逼着华硕。最后决定赔付额度取决于双方协商一致或法律调解的结果,这和敲诈一点关系都没有。”

   在许多人眼里,这名思维现代而超前的女大学生提出的赔偿金额太高,尽管在国内堪称“天价”,但在西方国家,消费者获得高额“惩罚性赔偿”却屡见不鲜。1995年,一名79岁美国老太太在麦当劳被烫伤,法院判决麦当劳赔偿270万美元。美国法官解释判决说为什么要判这么多,不是因为老太太需要这么多赔偿,而是惩罚性赔偿。面对麦当劳这样一个跨国大公司,如果不赔偿这么多钱,对他没有惩罚警示的意义。

    还有两个经常被提起的例子。

   1981年,美国一位父亲驾驶福特公司生产的Pinto汽车,途中汽车爆炸,导致车上小孩严重烧伤。经过法庭调查,福特公司早已知悉该型汽车有瑕疵,该公司根据计算,认为全部召回该型汽车加以修复的成本为1亿美元,而车着火致人死亡每件赔偿20万美元,因而决定不召回。法庭认为,被告福特公司是基于成本效益分析,视被害人为一种价格,而非人的尊严,其不法行为刻意漠不关心他人安全,严重蔑视被害人的价值,遂判决福特汽车公司赔偿受害人惩罚性赔偿金1.25亿美元。

   2002年10月4日,美国洛杉矶高等法院一个陪审团作出裁决,要求全球最大的烟草企业菲利浦·莫里斯公司向一个名为贝蒂·布洛克的昔日女烟民支付280亿美元惩罚性赔偿,原因是该公司未向布洛克告知吸烟有害健康的真相,存在欺诈和过失行为。陪审团声称并非“漫天要价”。而在此前的1998年,美国几十个州政府状告五大烟草公司危害健康,要求烟草公司予以赔偿并限制烟草广告。作为美国最大的烟草公司,菲利浦·莫里斯公司同意在今后25年内支付大约1000亿美元的赔款,并停止在公共场所宣传烟草产品。

   消费者认为,这些诉讼案并不荒诞,陪审团更不白痴,因为美国法律首先保护的是消费者权益,而不是厂家或商家的利益。哪怕消费者提出了“天价”的赔偿要求,也不会被视为“无理”、“离谱”,更不会涉嫌违法犯罪而“锒铛入狱”。

   也有些法律专家认为黄静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主要理由是:消费者向商家索要赔偿的金额远远超过了法律保护的范围,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刘方就认为,对食品、药品出现假冒伪劣可以提出相对较高的索赔要求,因为食品、药品对人体有损害。但是像电脑这类物品,只是单纯财产性的利益,不宜提出过高的索赔要求。在本案中,黄、周二人非法索取华硕公司500万美元的赔款,要求赔偿的标的远远超出了法律所保护的范围,应该认定其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部分消费者也认为,黄静索赔额度超越法律红线。一位网友说:“我向来就不否认我们国家有刁民的存在。黄静本欲借维修事件大要一笔。可是狮子口太大,500万美金,别人不答应,自己也理亏便转而说成立基金,真的很好笑。要照她这样索赔,全中国没有几个商家能够活下来。希望商家能从此得到教训,真正意义上重视消费者。维权是全社会的公共行动,不是个人贪得无厌的工具,消协应当发挥真正的作用。”

   
向媒体爆料算不算敲诈?

   在维权过程中,黄静、周成宇向华硕公司提出,如果不接受索赔要求,就将华硕使用测试版芯片丑闻向媒体曝光。

    黄静以向媒体曝光达成索赔目标,是合法消费维权手段,还是敲诈勒索犯罪行为?
   对此,张燕生律师分析说,判定敲诈勒索罪要看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并向商家索赔时,是否使用了合法的手段。如果消费者利用商家产品上的瑕疵,在向商家索赔过程中,采取骚扰、威胁、谩骂、人身攻击等及其恶劣的手段,强迫他人不得不接受其不合理的要求,则可能构成本罪。黄静、周成宇向华硕公司提出如果不接受索赔的金额,就将华硕使用测试版芯片的丑闻向媒体曝光。这种将某种非法行为向媒体曝光的做法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维权的一种手段,并不构成对商家的非法侵害。因此,向媒体曝光不能定性为敲诈勒索犯罪行为。”
   近年来,不少媒体都开设有专门帮助消费者维权的栏目,以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被誉为“维权利剑”。因此不少消费者在维权的时候,首先想到通过媒体曝光。社会舆论普遍认为,向媒体曝光本身是消费者维权的一种合法手段。

   对向媒体曝光认定为敲诈勒索犯罪行为的观点,网友“平民”反应激烈:“不管假CPU源自何处,产品是在华硕维修站被更换的,这是掩盖不了的事实。出了这样的丑闻,消费者对媒体曝光,是让别的消费者不再受骗,属于正当维权,并不存在敲诈。华硕不思改过,反而隐瞒事实真相,恶人先告状,策动警方抓人,妄图将丑闻打压下去。在引发新闻传媒与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弹之后,华硕连续两次发表强硬声明,利用自己的话语权,先入为主,将黄静定性为敲诈勒索,并公之于众。”

   网友“逐水青溪”说,向媒体爆料本来就是完全合法的个人行为。本案中黄静并没有伪造事实,以诋毁污蔑华硕,她所要爆的料完全是自己遭到侵害的事实。即使她不通告华硕集团,直接就向媒体爆料,也未尝不可。因为这是她作为一个消费者和公民所享有的合法的言论自由和民主权利!

   网友“piaoxueyijian2”认为,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强制的手段迫使对方在某个时间向自己交付财物的行为。这个威胁强制手段,指的是精神威胁强制或者身体威胁强制,而这个威胁强制的前提就是该行为非法。在本案中,黄静要求华硕赔偿,如果不赔偿,即将侵害事实公之于众,该公之于众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作为消费者,黄静有权力这样做也完全有权力不这样做,其行为构不成刑法上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强制行为。而其私下与华硕协商的行为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协商行为,如果华硕不同意则完全可以通过正当程序比如诉讼解决问题,该案根本与刑事犯罪没有任何关联。

    对这一问题,有关人士也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于志刚认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核心在于要挟行为是否存在。本案中,消费者准备向媒体曝光是不是敲诈勒索罪所要求的要挟手段?一般认为,向媒体曝光本身不存在正当不正当的问题,任何人都有权寻求新闻监督。消费者向媒体投诉已经成为维权的主要方法,这作为一种维权手段是正当的,和向法院起诉没什么差别。但是,到底构不构成要挟要考虑向媒体曝光的目的和性质。首先,在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向媒体投诉,不是借这种合法的手段达到非法的目的,而是为了让对方接受赔偿要求,这可以理解为一种索赔的策略,是正当的。但是如果这种投诉行为被用来谋取远远超出其损失的、不正当的利益,那么这种投诉形式可能就转变为“要挟”,其对非法收入的期待,在某些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敲诈勒索。

   于志刚教授明确表示:“虽然我不主张对于消费者在索赔时漫天要价定性为敲诈勒索,但黄某和周某除漫天要价外还威胁要向媒体曝光,并不在于通过曝光解决赔偿问题,不是要通告其他消费者以此为鉴,而是将其作为迫使对方屈服的砝码,其曝光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要挟方式,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
   网友“takumar”对黄静使用“龙思思”化名提出质疑:“明显就是敲诈,用个假名以曝光为威胁敲诈500万美元。维权干嘛要用假名,见不得人啊?直接起诉多好,华硕有本事在法庭上把你逮了。黄静的要求早就超过了正当赔偿的要求,属于以损害名誉为要挟的敲诈行为。”

消费纠纷司法如何介入?

   黄静维权有没有过错?警方该不该介入?黄静维权的过程并不复杂,但从民事纠纷到刑事介入,从正常维权到被关押,社会各界对司法如何介入消费纠纷纷纷提出各自的看法。

   殷巧红律师认为黄静维权并未“越界”:我国消费者权益法规定,发现产品有问题,有五种途径解决,第一种就是和经营者协商;第二种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第三种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第四种是根据达成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五种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消费者采取的正是通过与商家协商方式解决。

   有消费者认为警方介入消费纠纷威胁公民正当权利。媒体工作者韩涵指出,天价索赔变敲诈勒索,对此立法机关要引起警惕,国外法律对敲诈勒索都有很明晰的规定,包括暴力威胁、强制他人签字等,而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则相对简单。鉴于此,建议立法机关对相关法条进行完善,防止定罪扩大化,威胁公民正当权利。另外,司法部门需要对自身存在的粗糙的办案作风进行检讨,慎重对待权利,恪守公权力与私领域的界线,避免重蹈覆辙。

   IP:121.206.195.*网友留帖对警方、检方介入民事表示质疑:如果当初黄静一开始就走法律程序,那么我们恐怕就不知道这件事情了。若非黄静受了295天冤狱,这件事也早就石沉大海了。悲哀啊!什么时候我们消费者的权利能得到真正的保障,什么时候我们的消费者都能奋起维权呢?有了这件事以后,谁还敢为自己维权?大公司报个案就能把当初的受害者关押,我们还能怎么办?只有问苍天了,天理何在,公道何在,法律还能相信吗?即使法律是公正的,那谁来监督这些执行法律的人呢?

   网友“拿着剪刀乱跑”质疑,面对黄静准备以500万美元提起惩罚性索赔的诉讼,华硕公司则用敲诈勒索罪名报警来应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黄静实施逮捕,这是否存在执法司法机关偏听偏信或者袒护纳税大户的问题?

   柳长盛在其博客中指出,政府赔偿只是迈出第一步。办案者出错,可以容忍;不能容忍的是办案者腐败,国家买单。因此,应该公开“维权反被关”的办案信息。

   当然,警方介入缘于华硕报案。10月27日华硕发言人称,此案并非一般的用户索赔问题,因此当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案件进入了司法程序。目前华硕方面还没有收到黄静的起诉通知,华硕表示会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的调查。

   也有消费者留言指出,黄静的方法有些欠妥,其中不乏年轻人的天真、激动,也应是在效仿国外(天价起诉)的一些先例。黄静当初应该通过正当手段向华硕索赔,要1000万美元也在情理之中。这样就是开了一个先河,让国内的消费者都站起来,为自己争取权利,使消费者不再处于劣势地位。

   另有消费者提议,为防止消费者“私了”演化成刑事案件,司法应提前介入消费纠纷调解。被推荐的案例是北京市西城法院与区消协首创“消费争议调处”的新模式,法官将亲自参与消协的调解程序中,调解书有了法律效力。在消协调解过程中,法官参与调解的好处在于,一是可以令消费者心里有底,自己究竟有没有理、违不违规一清二楚;二是在调解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书,可由法官和书记员签字,盖法院的公章,调解书具有司法强制力,双方都不能反悔。一旦调解书达成,如果商家不兑现赔偿时,消费者就可以拿着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这样一来不用诉讼就达到了诉讼的效果。

倒霉的为何总是消费者?

 

   “黄静”冤狱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案件。近年来,因向商家索赔而遭关押、甚至判刑的案例还有不少。

    仅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燕生在华硕维权中文论坛上列举的就有:

   1999年,黑龙江省一钢铁厂技校教师王某曾给“布头冰淇淋”厂家写了一封信,称他是公司的经销商兼消费者,几天前他卖给消费者的一只冰淇淋的脆皮上粘了一块拖布线头,使他在经济上蒙受了巨额损失,精神上也受到了沉重打击,他希望公司赔偿他50万元。公司接此信后认为王某系敲诈厂家,立即报警。后来,王某到公司索赔时,被警方刑事拘留。不久,一审法院以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2年,哈尔滨市南岗区两名公民多次从多家医院开出没有批准文号的药品向医院索要高额赔偿,被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起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

   2003年,河南省汝南县张献青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献青多次以向上级和新闻部门反映汝南县电业公司存在的问题为由,利用被反映单位领导惧怕影响单位声誉的心理,索要钱物,最后得到5000元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张献青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2004年,沈阳市民李树茂购买了沈阳市某食品厂生产的月饼20块,他在其中一块月饼馅中发现了月饼皮,怀疑是陈馅所致,向生产厂家索赔5000元,成为辽宁第一个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触犯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的消费者。

   从近年来一些“职业打假人”纷纷落马也可见一斑。200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臧家平涉嫌敲诈勒索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臧家平有期徒刑3年。据介绍,臧家平案是全国首例职业打假人被判敲诈勒索案,臧家平也由此成为因打假犯罪中被判刑的第一人。

   收到一条短信,以为是朋友发来的,回过去竟然损失了大笔话费。几乎每个手机用户都有过这样的经历。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湖南省永州市的陈曙光不堪欺诈短信骚扰,多次状告通信运营商索赔,不想反被当地的通信运营商起诉其敲诈。2008年4月3日投诉SP的专业户陈曙光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中国青年报》在报道时有这样一段话:在他和辩护律师看来,他的被判有罪,应当被记录在中国消费者维权史中。
   有消费者在博客中感叹:中国的维权实在是太难了。由大到奢侈消费品,小到油盐酱醋,生活中有太多的霸王条款。不过,大部分消费者并不热衷于维权。说不定,不维权或许只损失几十元钱,一维权可能会是几千元的投入了。由于有这种想法,在很多时候不是受到太大侵权的情况下,不少消费者吃亏以后都放弃维权。为啥?维权的成本太高了,产生所谓的“打不起官司”现象。有调查显示:近98%的广州市民曾遭遇霸王条款,选择能忍则忍的高达51.2%!对现实中复杂烦琐的投诉程序和畸高的维权成本,许多消费者在遇到纠纷时不得不“望而却步”,要么忍气吞声,要么选择私了。

   一位自称“农民工”的消费者留言称:“俺们这帮民工最怕买到假冒货了。因为一旦买倒只能自认倒霉,不敢去搞什么维权,就算那件物品价值成百上千。如果去维权,后果很惨。往往一年就白忙活了!”

   消费者大都认为,维权无论是投诉还是起诉,都需要不菲的金钱、时间和精力,所以一般说来,消费者走上这条道路也是经过再三权衡的,不到万不得已,忍无可忍,且有一定胜诉的把握,不会顶这个风,冒这个险。

   消费者贾如军的网评颇具代表性:许多消费者被迫放弃维护自身权益的现象,向人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为什么相关消费法规和政策都有了,执法部门和行业协会也齐备了,而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道路反而变得艰难了呢?从本质上讲,国家制定法律法规,设立执法管理部门,其目的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受到侵犯时投诉有门。可消费主体维权信心的缺失,使法律法规、执法部门被置于尴尬的境地。

维权官司谁能笑到最后?

英特尔CEO北大演讲遭华硕索赔案受害者抗议。

    目前,还在发展演化中的华硕维权事件,消费者和华硕谁能笑到最后?谁又是最后的赢家?

   网友“fronz”认为华硕已经赢了:惩罚性赔偿,好家伙500万美金!呵呵,这个好笑得很。惩罚性赔偿源于英国,是目前美国盛行的,由国家或公权力机关向不良商家征收的赔偿款项,但我国法理上并没有惩罚性赔款这一说法。就是在惩罚性赔款最宽松的美国,也仅是针对涉及生命或身体伤害的不可逆损失。另外请大家注意,惩罚性赔款并不是都给予受害者,包括麦当劳老太太受伤于热咖啡一案。一个女大学生有什么权利,代表权力机关与商家协商去接收500万美金的惩罚性赔款?

   他说,女大学生被关了10个月之久,与华硕有关系么?华硕在举报敲诈勒索后,进入司法程序,华硕只负责承担举证的责任,没有承担侦查和调查两被告是否有关联的义务。不合法拘禁的责任由国家检察机关承担。

   发表在博锐上的一篇评论的观点与其相反:我看到(媒体关于华硕维权事件的报道)后的第一反应,就是想起了1999年的恒升事件。在那一场维权官司中,最终以消费者王洪的败诉(一审赔偿50万元,二审赔偿9万元)而告终。恒升90年代初市场占有率曾经在前三名以内。1998年销售笔记本电脑2.53万台,销售额3.6亿元,也是全国第一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笔记本电脑厂商。但是1999年“王洪案”之后呢?恒升只是留存在我们的记忆中了。

   网友“拿着剪刀乱跑”指出,随便打一个“投诉华硕电脑”关键词在网络一搜索,一长串用户投诉案件,特别是笔记本电脑投诉案件就立即呈现在眼前。如果一个公司自觉讲信誉,那么面对质量投诉肯定会闻过则喜,而且还会主动寻求用户意见,主动改进产品质量。但是,华硕的表现却是文过饰非。华硕哪怕是一个稍微讲面子的公司,也会把坏产品悄悄地换成好产品。华硕公司在公司简介中声称在2005年赢得超过1600个奖项。一个公司平均每天获得4个奖项,局外人很难想象这都是一些什么奖。但是俗话说得好:“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的夸奖,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面对用户的大量投诉,这1600个奖项不知道还有多少含金量?一个现代企业,占领市场只有两件法定:一个是优质产品,一个是优质服务。如果依靠诱导宣传,依靠欺诈促销,依靠售后抵赖和狡辩,依靠猪八戒倒打一耙的伎俩,这样的公司能够长期支撑竞争激烈的消费市场吗?

   网友“难容错”甚至认为,不光华硕,整个电脑行业都会因黄静事件重新洗牌。他说,对华硕而言,这不是惩罚性补偿的问题,而是生死存亡的问题,是电脑行业的911。如果认同补偿,最后会认同一个事实:华硕提供给终端用户Intel工程样片。这是intel绝对禁止的,而且将终身不再向华硕提供工程样片,这将导致华硕新机型出现比对手晚几个月,无异于直接判处华硕死刑。当然它可以转而专搞贴牌,但是不可避免会沦为三流电脑公司。由此,整个IT业格局都将因黄静事件而发生重大改变。

   网友“华子”认为,此案可能涉及Intel公司。他指出,最近一年来,接连出现几宗笔记本CPU造假案,先是著名PC厂商惠普爆出笔记本CPU存在性能缺陷,紧接着的消息更耸人听闻,在新蓝笔记本电脑中发现的改造过的CPU,源头竟直指Intel公司。这两起风波尚未完全平息,又爆出华硕笔记本假CPU风波。

   消费者严正则直接向华硕喊话:华硕现在不回应媒体、不认错,其做法不过是掩耳盗铃。相信很多人都像我一样有这样的怀疑:华硕的硬气,能否坚持到最后?现在,“假芯索赔案”的真相已经浮出水面,错在华硕。在消费者的指责下,在有良知媒体的质疑和声讨声中,华硕还能硬撑多久?

    更有消费者向华硕支招:

   ——主动查清事实。如芯片问题因自己行为所致(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无意说”、“失误说”都是苍白的辩解),主动赔礼道歉,承担一切损失。然后查明惹祸的“测试芯片”来源,让所有的消费者有知情权,如果必要,可以召回,用主动姿态赢取谅解。

   ——如果因消费者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自己无法接受,谈判不成,也不能草率报案了之。应主动与消费者协会联络,将自己认为可以接受的赔偿款,先行提存消费者协会,树立主动赔偿的形象。

    ——由消费者协会作为第三方机构协助调查,并见证事件处理全过程。

   ——上述步骤都做完后,就可以静观其变。无论消费者提起维权诉讼,还是向媒体曝光,华硕都会因事前的姿态与行为而占据主动,赢得谅解。

   中国的消费者群体,其实是世界上最大度、最宽容的消费群体。如果华硕按上述思路去做,负面影响可以降至最低。

    投诉反馈

三天裂屏:华硕用户讨要说法

   9月2日,家住陕西省西安市的杨女士向本刊记者反映,称其花几千元购买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使用不到3天,屏幕就出现裂缝。厂商在未进行任何检测的情况下,认为是由消费者人为造成,拒绝承担免费保修义务。消费者多方寻求帮助,问题仍未解决。在本刊的投诉处理追踪后,厂商已同意为消费者免费更换。

    ◎ 王欣然

    消费者:正常使用3天遭遇屏裂

   8月24日,家住陕西省西安市的杨女士经过半年多的辛勤积攒,花了3900元在西安赛格广场购买了一台华硕PC1000H笔记本。但当杨女士第3天晚上回家开机后却发现,电脑屏幕左下角稍偏中间出现一道约20cm长的三角状裂缝。

   次日,当杨女士赶到华硕赛格维修点,一位姓薛的工作人员在稍加查看了电脑后表示:“这是外力造成的,不会是产品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如需换液晶屏幕也只能有偿维修。”

   杨女士认为屏裂现象发生在正常使用笔记本电脑过程中,应该属于产品本身质量问题。杨女士遂要求华硕赛格客服部门出具一份书面材料,以说明他们的判断——即造成屏裂的原因是外力所致,而非华硕产品质量问题,但华硕赛格没有答应。

   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卢勇律师就此事进行解释:“若厂商在未作任何检测的情况下就认为损坏是消费者人为造成而拒绝承担免费维修义务,是不妥的。厂商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是消费者人为造成,不能免除保修义务。”

    华硕:不用检测就可以判定属人为损坏

   据专家介绍,液晶显示器(LCD)是利用液晶的光电效应,通过外部的电压控制和液晶分子的折射特性,以及对光线的旋转能力来获得明、暗效果,从而产生丰富多彩的颜色和图像,达到显像的目的。并且随着网络环境和移动办公需求的发展,液晶显示器更加迎合了便携、环保、节能等更现代化的要求。目前,该项技术已经趋向成熟,应用领域也日渐扩大。作为国际知名的电子终端产品生产厂家,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对液晶屏开裂事件有何看法?

   为此,记者拨通了华硕海星服务专线800-820-6655全国免费服务专线,却被告知:“我们已经从西安发过来的照片上断定是外力造成的,不会是产品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这里只负责维修。”然而对此解释,消费者杨女士认为,仅凭一张照片就能认定是外力造成的是对消费者的极端不负责任。

    国家计算机质检中心:须检测才能确定原因

   为此,记者电话采访了国家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该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为避免这种情况,一些厂家生产的液晶周围的屏框十分柔软,甚至和液晶面差不多强度。轻按柔软的屏框,液晶会出现严重的波动变型,似乎屏框也成了液晶的一部分。但如果把屏框做得很硬朗,在开合屏盖时,一旦用力不平衡,就很容易伤及液晶,严重的就会出现裂缝。

   另外,在一些低端笔记本上,顶盖疲软的液晶屏不难见到,即所谓的“水波纹”现象。这种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顶盖材料强度不够或者顶盖力学结构设计欠缺。过于柔弱的顶盖造成的直接后果是笔记本电脑使用一段时间后,尤其对习惯单手开盖的用户,液晶屏会出现起伏不平、左右不对称、关合不严等情况。当然,这种后果还算是轻微的,柔弱的顶盖在屏幕遭遇冲撞时不能很好地保护屏幕,出现屏裂,甚至屏幕粉碎。

   该名工作人员表示,一旦笔记本电脑液晶屏开裂,又非外力所致,厂商应该严格按照三包法免费更换液晶屏。如果厂商和消费者对是否外力所致有争议,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以确定屏幕开裂的原因。

   在本刊的追踪处理投诉后,华硕西安客服中心已同意为消费者杨女士免费更换一台同一型号笔记本电脑。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