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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立法听证

2008-10-11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9月24日下午,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起草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举行立法听证会。这意味着,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即将浮出水面,这将是我国首次出台的专门针对所有问题产品的“召回制度”。
   作为国务院今年的立法计划之一,《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为除药品、军工产品以外的所有产品。按照规定,今后生产者应当在接到国务院质检部门责令召回通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提交召回计划书;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计划书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生产者提交的召回计划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生产者;召回计划书经国务院质检部门审查批准的,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召回。也就是说,从责令召回到实施召回最多只能花费9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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