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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拼团旅行:凸显维权难题

2008-05-15 17:16: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五一”即将来临,对于平时工作比较忙的上班族来说,3天的时间无疑是一个出行的好机会。但消费者在选择旅行社时,不要盲目追求低价旅游线路,特别是一些新开辟的路线,由于游客较少,往往几个旅行社一块“拼团”,旅途中一旦发生事故,消费者维权将成为难题。

    半年前,一场意想不到的旅游翻车事故,将4枚钉子和一块钢板植入王海坤的身体里。

   近日,王海坤到医院检查后被医生告知,钉子和钢板该取出来了。然而,翻车事故的责任方新疆民俗金桥国际旅行社(简称金桥国旅)和中青旅新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中青旅新疆旅行社)却将另一枚让王海坤更痛苦的“钉子”钉入了王海坤的心里。

   “你们就都起诉吧!”这是中青旅新疆旅行社董事长焦先生给王海坤的答复,这无疑让消费者王海坤感到了维权的绝望。

    游客坦途遇难

   8月,是新疆一年内最美好的季节,妖娆的歌声、神秘的湖泊、醉人的风光,还有吐鲁番的葡萄、香甜的哈密瓜让人垂涎欲滴,实在诱惑难挡。

   北京市消费者王海坤随姐姐带着70岁高龄的父母一行4人飞抵乌鲁木齐,希望在双亲身体康健时能好好享受一下迷人的新疆风光,尽上自己的一份孝心。

   2007年8月14日,王海坤一家人到达新疆。当日,王海坤便与金桥国旅签订了“天山天池一日游”的旅游合同。

   8月15日一大早,王海坤一家人便到达旅行社预先约定的地点,兴致勃勃地登上了一辆宇通旅游客车。

   但在行车途中,王海坤才知道,原来这是一个中青旅新疆国际旅行社的团(后知该团代号XG4C——270815SK)。和金桥国旅签的合同,却成了中青旅新疆旅行社的团员,一系列的变动让王海坤心里颇为不解。

   就在行至阜康市境内S111线天池公路70公里处,意外发生了,旅游客车在平坦宽阔的公路上突然向右翻车,翻至近3米的路基下。

   事故直接导致车上26名旅客严重受伤入院急救,整车旅客未伤者所剩无几,王海坤70岁高龄的父亲脑震荡、全身三处骨折,母亲腰部外伤,王海坤右锁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2007年8月18日,中青旅新疆旅行社关于救治XG4C——270815SK团受伤游客的情况报告中,对王海坤及其家人的伤情作出了这样的说明:王海坤右锁骨远端骨折;王坤右上臂皮肤裂伤缝合术后,脸部玻璃划伤,缝两针;李彦华腰部外伤;王世祥右肩胛骨骨折。

    出事旅游车无运营资格

   2007年8月29日,事故发生地的阜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2007第61号),明确认定事故形成原因为:新A-61932旅游车司机何军在会车时,未按操作规范驾驶车辆,致使所驾车辆侧翻于道路右侧路基下,造成55人不同程度受伤。同时确认司机何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车上54名乘车人无责任。

    据王海坤介绍,当时游客们非常困惑,司机为什么会“不按操作规范驾驶车辆”呢?

   在游客们激烈的声讨声中,更多真相和细节浮出水面:何军驾驶的客车是其刚买不久的新车,还没有运营资格,何军是以挂靠的形式挂靠在其所在车队的。

   事故发生后,车主何军曾向受伤旅客承认,2007年8月15日,中青旅新疆旅行社车辆调度人员是在未与车主签订任何协议,也未检查车主有无效运营资格的情况下,照以往习惯,直接打电话要求调用他那辆没有运营资格的“黑车”的。

   与此同时,记者在新疆自治区旅游局关于“8·15”交通事故的情况说明中了解到,XG4C——270815SK团是散客拼团,涉及到中青旅新疆国际旅行社、新疆港中旅、新疆雪莲花龙之旅、新疆金桥国际旅行社等多家旅行企业。在各方面的积极协调下,只有新疆金桥旅行社没有和所招收的游客达成一致。

    旅行社:“你们就都起诉吧!”

   在经历了长达半年之久的伤痛之后,随着2008年春天的降临,王海坤的伤势也渐渐好了起来。

    数日前,王海坤被医生告知,体内钉子和钢板该取出来了。

    此后,王海坤多次与合同签约方金桥国旅联系,对方开始一直推脱,后来干脆不接电话。

   万般无奈之下,王海坤又与中青旅新疆旅行社进行沟通,希望对方能垫付一部分手术费,但遭到拒绝。

   中青旅新疆旅行社于2008年3月13日在给王海坤的复函中称:中青旅新疆旅行社作为对社会富有责任感的旅行社企业,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王海坤及其家人是与“新疆金桥民俗国际旅行社”签订的《国内旅游合同》,在处理事故的法律关系上,中青旅新疆旅行社与王海坤及家人的车祸事宜,不具直接责任关系。同时回复函中强调,根据2007年8月18日新疆旅游执法总队领导对《关于救治XG4C——270815SK团受伤游客的情况报告》的批复意见“谁签合同谁负责”的原则,王海坤住院及手术事宜,应与签订合同单位“新疆金桥民俗国际旅行社”进行联系。

   2008年3月14日,王海坤和记者一起拨通了中青旅新疆旅行社的焦董事长的电话。焦董事长认为,出这样的事旅行社是有责任的。中青旅新疆旅行社上了旅行社责任险,只有经法庭界定责任后,保险公司才赔付旅行社。也就是说,只有旅客起诉之后,这个事情才能操作。当王海坤问及如果想获得赔偿是不是只有起诉这一条途径时,焦董事长回答说:“对,郑穗(即中青旅新疆旅行社总经理)的答复(函)就是公司最后的答复。”

   王海坤当即提出:“车上游客几乎全部受伤,若想获得赔偿,是不是都要起诉中青旅新疆旅行社?”焦董事长称,“你们就都起诉吧!你们愿意采取什么措施就采取什么措施,走法律途径多好呀!作为企业来说就是这样的,这是市场化,这东西讲不得人情,有法律规范,按法律规范走。”

    在温暖的三月里,焦董事长的话有如一枚巨大的“钉子”,钉进了王海坤心里。

   王海坤告诉记者,焦董事长曾表示,游客若起诉中青旅新疆旅行社,必需在新疆当地。“游客与旅行社相比,无论从地理位置、经济、精力,还是专业知识上,均无法与旅行社相比。”王海坤说,“与此同时,受害游客们来自天南海北,事故发生地往往不是游客自己的居住地,拖着受伤的身体,千里迢迢远赴新疆,在这种情况下打官司,曲折和艰辛可想而知。”正因如此,与王海坤有着相同遭遇的游客们,大都选择了沉默。

   2008年3月4日,记者在王海坤与新疆自治区旅游局党组书记池重庆的电话交流中获悉,目前,新疆每年都有大量旅游安全事故发生,“死几百人、伤几千人”是常见的数字。对于此类问题,池重庆表示,新疆旅游局“根本管不了”。

    处理拼团事故有法可依

    为此,记者采访了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弓永健法官。

   弓法官解释,所谓“拼团”从法律关系上讲,实际上就是旅游合同的转让,是指组团旅行社当报名人数不足以独立成团时,将旅游者并入另外一家旅行社形成旅游团队,享受团队价格和服务的一种有计划、有预案的旅游形式。但拼团应当在游客参团签订合同时旅行社如实告知,征得旅游者同意。

   在法律上旅游合同的转让,是指旅游者或旅行社依法将旅游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但旅游合同的转让仅仅是主体的转让,不涉及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即旅行社和旅游者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因为合同转让而发生变化。组团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后不能按约成行,把已经组织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由他们代替自己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再者,旅行社义务的转让必须得到旅游者的同意。因为旅游者与签约旅行社签订合同,是出于对其履行合同义务能力的信任。如果旅行社将义务转让后,受让旅行社没有足够的能力按约定履行合同,就意味着旅游者要承担权益受损的风险。

   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的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旅游事务中,组团旅行社向旅游者征求意见,有的旅游者会拒绝旅行社的做法,即使旅游者同意拼团,通常旅行社在合同中只约定同意拼团,但并未约定拼入哪一家旅行社出团。王海坤与金桥国旅签订旅游合同,金桥国旅把合同转让仅仅看成是旅行社自己的事,和旅游者没有关系,金桥国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青旅新疆旅行社作为旅游的直接组织着,首先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中青旅新疆旅行社未把旅客的安全义务作为首要义务,而是违规操作,在使用车辆上不检查车辆是否具有运营资格,而直接使用没有运营资格的“黑车”,正是中青旅新疆旅行社忽视安全,为这次旅行安全埋下了隐患,直接造成王海坤及其家人的人身损害,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八十四、八十八条对合同中权利、义务的转让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即使旅行社的转让行为真的没有对旅游者造成实际利益的损害,也不能成为旅行社随意转让合同的理由。

   有关专家提醒消费者,由于每个旅行社都有自己的主营业务和擅长产品,消费者在选择上,应了解旅行社的经营情况,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旅行社,不可轻信小广告,不要盲目追求低价旅游线路,避免落入低价陷阱。

翻车事故发生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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