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行业容易引起消费纠纷?
答:相对于各行各业的消费,容易引发纠纷的基本是目前法律法规不太完善和健全的行业,如美容、中介、超前消费(先交钱后享受服务)等服务性行业;此外就是涉及金额大且难度也大的个人大件消费品销售,如房屋、汽车等。
问:发生消费纠纷时,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解决消费者权益争端的途径主要有五种:(1)双方协商解决;(2)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诉;(4)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问:消费者协会受理哪些投诉?
答:(1)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第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2)根据《消法》关于“经营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受到权益损害的投诉。
消费者协会不受理的投诉有:(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4)商品标明是“处理”的(没有说明真实处理原因的除外);(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食用、保管、自行拆卸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执行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已经受理和处理的;(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问:消费者在异地受到损害,向哪里投诉?
答:在受害地可直接打当地的12315电话或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投诉。
问:何种欺诈行为可以加倍赔偿?
答: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欺诈行为: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短尺少秤、过期、失效、受污染的商品;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优惠价、最低价等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
销售的商品达不到商品说明、实物样品所明示的性能、质量;
销售标有虚假的产地、质量标志、生产许可证、进出口商品检验等标志的商品;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以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以虚假的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的;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而不提供商品或服务的;
销售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商品检验、检疫结果的商品;
其他欺诈行为。
问:消费者购物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时应注意什么?
答:给消费者出具凭证是《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经营者的一项义务。消费者所持有的凭证是获得售后服务必不可少的凭据,也是发生消费纠纷时成为消费者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证据。所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不论商品的贵贱或收费多少,一定要向经营者索要消费凭证,并要妥善保管好。除了按商业惯例(如在菜市场零售买菜)可以不出具凭证的除外。
问:特价商品“三包”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特价商品一般是指“优惠”、“削价”和“处理”等低于原价出售的商品。因降价的原因不同,其应承担的三包责任也不同。
“优惠商品”、“削价商品”均是经营者的价格促销手段。降价的原因与产品应该具备的质量、功能无关,所以经营者不能因此免除应承担的三包义务。也就是说优惠、削价商品的三包责任与正常价格的商品一样。
“处理商品”,如果是因为商品存在某种缺陷但仍有使用价值,并在销售时已经向消费者声明的,经营者可以不予退换;如果是因为搬迁、换季而降价处理,其性质与前述削价商品相同,经营者同样不能免除对产品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对于假借“优惠价”之名,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则属于欺诈行为,应承担加倍赔偿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