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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食品安全条例实施

2008-01-08 16:25: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07年11月29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了《北京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禁止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存放、使用亚硝酸盐;在农贸市场外面卖畜禽的行为,最高可以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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