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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网上练摊:税收真空的天堂?

2007-11-19 18:31: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最新发布的统计报告称,截至2007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总数已达到1.62亿。其中,21.5%的网民使用网络购物,在线交易市场保守估计在400亿元左右,C2C(个人对个人)的交易额也有150亿元。网上交易市场规模迅速膨胀,逃税问题不容小视。业内人士推算,如按几大主要拍卖网站的成交额匡算,全国仅C2C交易逃掉的税收总金额就近1亿元。

    ◎ 本刊记者 辛国奇

   日前,一位在网上开店的朋友告诉记者:“网络商店既省去了铺位租金、广告宣传等费用,又投入少产出多,性价比非常高。”

   这位朋友还告诉记者,在网上开店,既不用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执照,也不用考虑纳税的问题。租用一个100兆的空间费用一年只需100-200元左右。这样的空间已可满足开设一个拥有产品介绍、电子邮箱、用户论坛等较为正式的电子商店所需。而且互联网还具有广泛且低廉的广告宣传优点。

   问起收益,做得如鱼得水的这位网上老板兴奋地说:“生意好的时候,月收入都在万元左右,差一点也有三四千元。”

   “你知道利润主要在哪里吗?这其中税收起了关键作用。如果在现实中,除去要交的租金外,还需要支付各种税费。但在网上开店,这些都可以省掉!”朋友不无得意地透露道。

    多数网店无票营业

   近几年,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更多的人开始尝试网上交易方式。不少消费者如今已经过上了网络购物的便利生活。然而,网上交易中税收法律和制度的缺失问题随之也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由于网上交易是数字和无纸操作,也为交易双方隐蔽交易内容、逃逸纳税义务提供了可乘之机。在网上购物,几乎很少有卖家主动提供发票。网上开店,不需要到工商局登记申请营业执照,没有人监管,不用交店铺租金,而其中最吸引人,也许不为大多数人所注意的地方在于——不用缴税。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最新发布的统计报告称,截至2007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总数达到1.62亿,仅次于美国的2.11亿。其中,21.5%的网民使用网络购物,在线交易市场保守估计在400亿元左右,C2C(个人对个人)的交易额也有150亿元。

   大型购物网站淘宝网近期发布的《2007年上半年淘宝网购物报告》显示:淘宝网2007年上半年的总成交额突破157亿人民币,接近2006年淘宝网全年成交额(169亿人民币)。据统计,淘宝网一天的人流量相当于近600个沃尔玛、家乐福那样的大卖场。

   一个让ebay易趣员工颇为自豪的说法是:每5分钟就有一幅国画被卖掉,每3分钟有一架照相机被卖掉,每1分钟有一部手机被卖掉,每10秒钟有一件T恤衫会被卖掉,每4秒钟就有一个新会员加入。

   事实上,除了淘宝网和易趣网外,给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的著名网站还有雅宝,甚至阿里巴巴、ebay等总部在国外的顶级C2C网站也参与到中国广阔的个人网上交易上来。

   网上交易市场规模迅速膨胀的速度让人咋舌,这其中逃税的数量也自然大得惊人。业内人士推算,如按几大主要拍卖网站的成交额匡算,全国仅C2C交易逃掉的税收总金额就近1亿元。

   记者随机询问了在淘宝网开店的10位店主,在交易后可否开具发票,结果有9人表示无法开具,其中一位坦然表示:“我们赚的也就是点税收差价,如果开发票肯定不是这个价了。”一位经营车饰用品的店主则告诉记者,可以给记者她在其他商场购物的发票,反正如果你报销这个也是可以用的。同时,令记者惊讶的是,这10位店主,有7位在现实中都有自己的实体店。“我的实体店在中关村,在网上开店是为了多一个销售渠道,还能避一些税。”一痊店主实话实说。

   据了解,我国税法规定,网上销售新货的生产经营型企业应缴17%的增值税。而从事买进卖出,包括买进的是旧货,卖出的也是旧货的店家也要缴纳增值税,这些交易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但是,由于我国相关的增值税法规中明确载有“个人销售其使用过的旧货免税”的条款,所以很多有着实体店的经营者也将“战场”转移到网上来,声称自己是个人卖家。甚至还有一些企业也在拍卖网站上以个人名义注册,打着个人对个人的旗号,其实进行的是企业对个人的交易,以达到逃税的目的。

    网上逃税引发的冲击波

   尽管部分网上店主正在享受着“不用交税的快感”,2007年7月,一场官司还是让他们感到有些心惊肉跳:7月13日,全国首例个人利用淘宝网交易逃税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借公司名义在淘宝网上卖出近290万元含税商品,被上海普陀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

   据悉,张某是一家市场策划公司的经理,她发现网上交易不仅便宜,更重要的是可不提供发票、不缴税。张某起初以公司的名义在淘宝网注册了一个虚拟店铺,主要经营婴儿用品。生意做大后,本人开了一个网页专卖婴儿用品,设立了私人的银行账户来进行交易。

   去年6月到12月,张某的交易额达到500多万元,其中含税金额近290万元,应缴纳11万余元税款。然而,张某税款分文未交。巧合的是,公安机关查办的另一起案件中,张某及公司的逃税行为被牵扯出来,检察机关随后以涉嫌偷税罪提起公诉。

   网上逃税第一案,引发了业内对电子商务、尤其是个人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关注。网上交易是否该缴税、怎么缴、缴多少,征税是否又会让C2C网上交易遭受打击?这都成为人们思考的问题。

   淘宝网的公关经理陶然告诉记者,对于个人卖家,由于国家尚无相关征税的硬性规定,网站只能在等待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出台的同时,号召个人卖家主动纳税。在淘宝网超过100万的卖家中,个人用户占了绝大多数,但只能在签订用户协议的时候以及交易过程中提醒他们自觉纳税。淘宝网在其服务协议中写有:“用户因进行交易、获取有偿服务或接触淘宝网服务器而发生的所有应纳税赋,由用户负责支付。同时,为鼓励卖家纳税,保障消费者权益,淘宝网会提醒买家在购买东西时尽量索要发票。”

   事实上商务部在2006年4月份出台的《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对网上交易征税的明确规定,这种局面造成的后果是,网上交易税收的流失,甚至有人在从事网上交易的同时,将实体销售收入转移到网上避税。消费者购物遭受了不公正待遇,网上交易的体验感和满意度的丧失,影响的将是整个网上交易产业。

   据了解,目前工商部门对网上商场的监管还只限于备案登记和电子认证。尽管国家工商总局授权颁发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利用网站进行网上交易的;利用网站发布广告或商业信息的;利用网站为他人网上交易提供交易平台或其他服务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这四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需备案登记。但工商管理部门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对个人开办网络商店还难以做到全面监管。

    网上交易征税尚待时日

   西安交通大学电子商务研究所所长李琪教授表示,应该承认,要有效地监控管理网上交易纳税非常困难。目前从事网络交易的企业和个人数以千万计,监管成本非常高。网络交易的交易金额、手段更难以统计。最难监管的是C2C,因为很多个人并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纳税主体很难确定,交易内容和方式多种多样,企业地点、经营方式、交易手段都具有隐蔽性,纳税金额的计取和征收困难。客观地讲,目前国内税收体系及其征管,尚不足以对电子商务进行成熟和有效的管理。比如现行征管是在手工填报、人工处理的基础上进行的,而电子商务运行模式和线下交易有很大差别。与此同时,由于互联网无国界区域之分,可以设想任何一个税收征管部门,都能宣称对其有税收管辖权,因此当一项交易跨境发生时,应由哪个地区的税务机关征税,目前还难以确定。这是一个需要动员通讯、电子、税务、银行、审计等各个部门协同作战的浩大工程。虽然近几年我国制定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等具体文件,但都没有一个具体的“税”字,更难谈执行。美国国会《互联网免税法案》对网上销售也做出了免税规定,而中国对此目前还没有制定出相应的税法,因而还存在监管真空。

   李琪教授认为,尽管目前对网上交易征税为时尚早,但这并不表示永远不需要征税,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公平与效益的问题,如果符合条件不纳税,就意味着对其他人不公平。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在探索阶段,相关政府部门应从产业竞争力的角度着眼,研究试点缓慢推行,再出台可操作性的政策。《中国质量万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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