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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苏四英之死:凸显临时用工医保缺憾

2007-08-05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广西南宁市兴宁区环卫站临时工苏四英患了癌症,但因单位没有为她办理医疗保险而无钱治疗。不久,苏四英因病去世。她的单位要不要为她的死亡承担责任?为此死者家属与环卫站发生了长达3年的争执,在这场漫长的官司中,先后有8名律师坚定地支持死者家属的诉求,并免费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使官司不断进行下去。

  2007年5月底,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历经了3个轮回的苏四英家属状告环卫站的官司作出终审判决,用工单位广西兴宁区环卫站向死者家属朱明初、朱振宁支付损害赔偿金52938元,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女清洁工突患癌症,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苏四英原是南宁市三岸园艺场的一名工人,由于单位效益不好,工作7年之后失业了。1998年4月3日,经人介绍,苏四英来到南宁市兴宁区环卫站当了一名马路清扫工。

  苏四英只是作为临时工使用,环卫站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办理医疗保险,每月给她工资300多元(后增加到400多元)。虽然工资低微,苏四英并不抱怨,默默地做着这份平日8个小时、节假日12个小时的清扫工作,从未请过一天病假。

  2002年1月14日,苏四英感到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才知她患了乳腺癌!这对于才37岁的苏四英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将检查结果告诉单位后,她当天就办理了住院手续。

  治疗费用的昂贵让苏四英无法承受。她尽管每个月才400多元,却是家里收入的主要来源。比她大14岁的丈夫朱明初患有昏眩病,无法工作,仅靠每月190元的低保救济。夫妻俩上有年老的母亲,下有一个尚读小学的孩子,600多元养一家4口,生活的清苦可想而知。

  苏四英向单位提出,希望能为她支付一些医疗费,但领导告诉她,她只是不在编制的临时工,城区政府对临时工的福利没有拨款,环卫站无力为她提供医疗待遇。接着,单位以她生病不上班为由,暂停了她的工资。不久,环卫站和兴宁区政府发动职工为苏四英捐款,共募集了9000多元。

  治疗癌症,这9000多元只能说杯水车薪,很快就用完了。苏四英无钱继续治疗,只得办了出院手续,改作门诊治疗。然而门诊治疗的费用也不低,2002年3月18日出院到4月16日一个月时间里就花去了3000多元。

  花钱如流水的治疗费用让苏四英一家无法承受,可是癌症不治疗根本没有好转的可能,她只好再去央求领导发给她工资,给她报销医药费。多次被拒后,苏四英一横心,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医药费和补发工资。

  让苏四英始料不及的是,2002年5月8日,环卫站认为苏四英法定的3个月治疗期已满,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关系。这无疑让苏四英雪上加霜,躺在门诊室的病床上,接到站里派人送来的通知,苏四英伤心地失声痛哭。

  法院强制执行裁决,钱到手却为时已晚

  打完吊针从门诊室出来,走在繁华的大街上,苏四英感到自己是那样的孤单和无助,她不知道该怎么办。忽然,一块牌子“华桂律师事务所”映入眼帘。抱着一线希望,苏四英推门而入。律师事务所主任何隆建听完苏四英的哭诉后,当即向广西法律援助中心汇报。法援中心认为苏四英的诉求是正当的,指派该所雷振宁律师免费为她代理。

  雷律师经调查认定,苏四英在南宁市三岸园艺场工作了7年零3个月,在环卫站工作3年零9个月,她实际工龄为12年。他认为,按有关法规,工龄超过10年的职工,可以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因此环卫站以苏四英离岗3个多月为由,且不作劳动能力鉴定,就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根据律师的意见,苏四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变更仲裁申请,增加诉求,要求撤销环卫站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的通知,并为她向保险机构补缴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经过审理,2002年7月19日,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环卫站应支付苏四英医药费8278元、病假工资1340元;撤销《关于解除与苏四英劳动关系的通知》,为苏四英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

  然而环卫站对仲裁委的裁决不服,向南宁市兴宁区法院提起诉讼。环卫站称,仲裁委仅凭苏四英提供的一份证明,即认定她的工龄为12年,是不恰当的。

  在法庭上,苏四英及雷律师拿出了园艺场的年终结算表、工资表等证据,证明苏四英在园艺场工作7年并不只是“一纸证明”。法院最终认定苏四英在园艺场工作7年3个月,在环卫站工作3年9个月,合计工龄应为11年,故苏四英应享受的医疗期为6个月。环卫站在苏四英医疗期未满,且未给她作劳动能力鉴定,就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不予以支持。一审维持仲裁委裁决。

  对一审判决,环卫站还是不服,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2002年12月12日,南宁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苏四英第3次胜诉。

  2003年1月21日,苏四英终于领到了9600余元医药费和病假工资。然而,这笔款补还欠医院的医药费,一下全花光了。1月底,苏四英病情发作,再次住进医院,然而环卫站依然不给报销医药费,而且发给她的病假工资仅210元。她只好再将环卫站告到劳动仲裁委。得知苏四英又要打官司,环卫站忙与她签订了一个协议,同意报销新的医疗费,发足病假工资,苏四英撤诉。

  虽然经过5次断断续续的治疗,苏四英的病情仍加重。2003年8月20日,苏四英不得不住进了广西肿瘤医院。

  索要健康损害赔偿,妻子病逝丈夫接力

  病情的加重让苏四英悲愤交加,而官司的胜诉又让她感到单位是有过错的;如果单位及早为她办理医疗保险,如果单位及时给她报销医疗费,她的病情会这么快加重吗?苏四英决定再次将单位告上法庭,要单位为她的病情加重负责,给予她人身损害补偿金13万元,精神损失赔偿5万元。

  然而法院对她的起诉却不予受理,法院认为,苏四英与环卫站发生的纠纷是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其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苏四英不服,向南宁市中院提出上诉。

  此时苏四英的病情急剧恶化,她知道自己来日不多了,2003年10月28日晚,苏四英含着泪水写下遗嘱:“我在环卫站工作期间,任劳任怨,从来没请过一天病假,是一名合格的城市美容师,可是单位领导在我住院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给本人的身体健康和精神带来严重侵害。在生命还有几日之时,委托丈夫朱明初帮本人伸张正义……”

  3天后,还未能看到中院裁决的苏四英溘然长逝,年仅38岁。

  2003年11月20日,南宁市中院作出裁决,驳回苏四英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我就不信这个理!”朱明初接过了亡妻的诉求,2004年1月,朱明初和儿子朱振宁作为原告,将环卫站告上法庭。朱明初认为,苏四英虽患的是乳腺癌,但现代科技正逐步攻克这一顽症,许多患者都能通过治疗康复,如今苏四英却英年早逝。苏四英死亡与环卫站拖延、不支付医疗费有关,要求环卫站付给损害补偿金13万元,精神损失5万元。

  2004年3月15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没有按规定及时为苏四英办医保和支付一定的医疗费,并且没有处理好与苏四英的劳动关系,使苏四英没有得到更好的、安心的治疗,应当说这是导致苏四英过早死亡的原因之一。确认环卫站为苏四英的死亡承担10%的民事责任,判决环卫站向朱明初一家支付损害赔偿金2.6万余元,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在失败中维权,律师力挽狂澜再审

  然而朱明初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向兴宁区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广西法律援助中心派出第7名律师黄泰飞,继续对朱明初进行法律援助。申诉书上,朱明初认为,原审认为苏四英患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上苏四英的死亡与环卫站的过错有必然的重大关系,因为苏四英所患乳腺癌,是妇女常见恶性肿瘤,若能在早期发现,及时治疗,大部分患者能生存5年以上。但是兴宁区法院驳回了他的申请。法院认为苏四英的死亡系因其患癌症所致,朱明初所提的理由无科学依据。

  朱明初不服,再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广西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认为有必要向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提议对此案进行个案监督。

  经过多方面的协调,南宁市中级法院举行了再审听证会,之后认为朱明初的再审申请符合再审立案条件,裁定指令兴宁区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的执行。朱明初在接近绝望的时候最终看到了希望!

  2006年10月13日,兴宁区法院开庭再审此案。在法庭上,两位援助律师认为,苏四英既然与兴宁区环卫站存在劳动关系,她就应依《劳动法》享有各项权利,兴宁区环卫站就应对她尽医疗义务,这不存在按比例承担过错责任问题;苏四英在患病前没能享受应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一过错,完全由用工单位承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其他经济损失应均由用工单位承担。

  2006年12月14日,兴宁区法院审理后认定兴宁区环卫站对苏四英的过早死亡是有过错的。法院确定环卫站对苏四英的死亡承担20%的民事责任,即支付死亡补偿费、朱明初误工费、朱振宁的抚养费共计264691元的20%计52938元,另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朱明初对这个结果仍感到失望。“我们不是乞丐,看我们闹一下就多给一点,我们为的是要讨说法。”朱明初说。在他看来,此次再审对事实的认定与原审没什么两样,只是判决数额略有提高而已。朱明初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2007年5月,南宁市中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中国质量万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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