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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质量投诉与赔偿标准

2007-08-05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旅游纠纷的实际情况,处理旅游纠纷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按照《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下列损害行为列入旅游投诉范围:

  1.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2.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的;

  3.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的;

  4.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

  5.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侵害投诉者利益的;

  6.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7.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投诉时效为自事发当日起90天内,旅游投诉部门会针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对当事双方进行协调处理。而超过90天期限,就只能由消费者直接诉诸法律来解决。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投诉办电话:010-84649110;负责人:周丛。

  对于旅游质量赔偿问题,在国家旅游局出台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中作出了明文规定:

  1.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2.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3.导游违反规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4.导游在旅行途中,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住宿餐食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5.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被索要小费的2倍;

  6.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中国质量万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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