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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消费者告明星意义重大

2007-05-05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今年央视3.15晚会上,郭德刚代言的藏秘排油减肥茶因涉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而遭到了曝光。一石激起千层浪,该新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大众舆论的焦点。而此前一位王姓消费者对郭德刚提起的诉讼,目前也正在审理中。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也许并不乐观,但在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盛行的今天,此事件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及法律意义却是巨大的。日前,本刊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著名消费维权律师邱宝昌。邱律师从法律和社会的角度分析阐述了普通消费者状告明星这一公益诉讼背后的深远意义和社会影响。

消费者告明星意义重大

——对话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

  《中国质量万里行》:当下明星做广告代言,愈演愈烈,消费者不得不在懵懂之中接受各种明星广告的诱惑,而大把掏钱购物。明星做广告真的有那么大实际价值吗?

  邱宝昌:一个深受人们喜爱的明星能够通过广告代言成就产品和服务的品牌价值,塑造品牌的良好口碑;一个拥有良好信誉的品牌也同样可以托升所代言明星的光辉形象,这是一个相辅相成、互惠互利的过程。如果真的能够如此良好的运作,那明星和品牌可以双赢,消费者也可以放心地依据广告宣传来消费。可现实情况并非如此,从SKⅡ、亿霖木业、藏秘排油到胡师傅锅王,我们已经亲眼见证了一些广告的不诚信及明星为虚假广告代言的事实。在这些事件中,我们没有看到明星做广告的正面价值,我们所看到的就只剩下为追逐利益最大化通过明星的影响力而欺骗消费者的广告主,部分不法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在趋利本性指引下而进行代言的明星。

   《中国质量万里行》:从藏秘排油到胡师傅锅王,虚假广告让消费者吃尽苦头。虚假广告为何市场巨大,是否与明星代言存在必然联系?

  邱宝昌:曾经有一位学者说过:“在‘诚信为本’的社会中,诚信的价值就是巨大的,人们都必须遵守它;反之,如果在一个‘利益本位’的社会中,诚信的价值就荡然无存,人们可以任意的践踏甚至凌驾于其上。”

  虚假广告的市场为何如此巨大呢?因为它的诚信已经被“利益最大化”的思想所吞噬,经营者可以通过不择手段甚至欺骗的方式来获得利益。请明星代言,宣传虚假的商品及服务信息,夸大实际效用以达到欺骗消费者购买的目的,他们可以由此获得巨大的暴利。在这种行业氛围和大环境下,诚信的价值已经被忽略了,取而代之的是利润的价值被无限放大了。于是,虚假广告因能够获得巨大利润而蔚然成风,所以才会拥有巨大的市场。而明星的代言在这其中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这种关系中,明星成就的不再是商品和服务的品牌价值,他们实际上成为了广告主,部分不法广告经营者将虚假广告进行到底以获得利润的工具。

  《中国质量万里行》:我国目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邱宝昌:根据《广告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明星并不是承担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他应当被看作是广告的重要参与人。但如果代言人在代言的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其他广告责任主体进行虚假代言的情况,根据共同侵权的规定,代言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虚假代言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222条对虚假广告犯罪的规定,我们也可以认为代言者与其他责任主体的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而要求他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当然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代言人因虚假广告代言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但仅就不存在主观故意的一般情况来说,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中国质量万里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不承担法律责任会产生怎样的不良后果?

  邱宝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不承担法律责任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是严重的。首先,从权利义务对等角度看,代言广告是一种商业行为,获利颇丰,所以代言人享有了通过代言广告而获得收益的权利。而一旦被证明其所代言的是虚假广告,代言人又不承担责任,就导致了权利义务不对等。从另一方面来说,代言人所得的报酬最终将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就相当于从消费者那里得到了利益。根据公平原则,他就应对消费者承担一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就是保证自己所宣传的商品的真实性。不承担这样的义务,就有悖于公平原则。
其次,法律没有对代言人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会助长明星不负责任地任意代言之风,明星可以不加审慎的随意根据广告主所提供的有关商品质量及服务的描述而进行宣传。从另一方面来看,这样的情况也助长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注重商品及服务内在质量,而只注重广告宣传的不良行业风气。

  《中国质量万里行》:大多消费者都有自己喜爱的明星,盲目崇拜,以致被明星广告误导,导致不理性购物。对此您怎么看?

  邱宝昌:每个人都会有自己所喜爱的明星,但作为一个理性的消费者需要有对自己所需购买产品的客观的、全方位的认识,盲目迷信明星所进行的广告宣传而购买产品是一种不理性的消费行为。此次状告郭德刚的消费者也正是郭的相声迷,从因喜爱偶像而购买到因得知被误导而对簿公堂,其戳破了偶像明星代言的面纱,促使自身的消费觉醒,这无疑起到了警示的作用,明星在消费者面前出现了信任危机,这有利于广告行业重建信用。

  《中国质量万里行》:消费者状告虚假广告的代言明星,是消费者利用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的表现,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觉醒。这种进步的消费觉醒,有哪些重大的法律意义以及社会影响?

  邱宝昌: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消费者状告虚假广告的代言明星,也许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其却具有极其深远的法律及社会意义。

  这种维权行为有利于推动《广告法》立法的完善,促进规范广告行业的行为。勿忽视每一位消费者为维护自身权益所做出的努力,正是因为有这样的消费者坚持不懈地努力,才有可能促进法律的完善,加速广告市场的规范。我们之前也曾看到过因消费者个体的消费维权而推动法律规范的个例。那么,此次事件中,消费者的维权行为也很有可能成为《广告法》修改、完善的契机。

  这种维权行为也有利于明星的觉醒和自律。明星的形象价值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根本,而当因代言虚假广告而受损时,他们就需要重新衡量眼前小利与因社会公信力以及良好名誉所能带来的长期利益到底孰轻孰重,就会在对自身负责的基础上也担负起由广告而引发的对公众的责任,这正是此次事件所能起到的良好作用。

  诚信的价值只有在诚信的社会中才能得以显现。此次事件,再次掀起了有关讨论虚假广告的风潮。人们会因虚假广告的频繁曝光而由盲目信任转变为极度不信任,这种不信任必然导致消费者不会再依据广告进行购物,企业找明星代言的法宝从而也会失灵,这种因企业不诚信行为而引发的一连串不良反应会使得企业重新考察“诚信”和“品牌”的实际价值。这样因一个消费者行为所引发的因果反应会通过市场经济自身的调节而引发一个良好的结果:企业将选择重新定位,“质量为本”、“诚信为本”、“信誉第一”、“品牌价值”的观念又会重新返回到企业的经营和运作之中。

  《中国质量万里行》:相对于国外的法律,我国现行的《广告法》有哪些不足之处?应如何改进?

  邱宝昌:目前,针对国外相关广告行业中,对“代言人必须是产品的使用者”,“对虚假广告严厉处罚”的广告法律规定,以及在法律的作用下所形成的行业内广告自律审议机构,对广告前的“预审”制度等,我们的《广告法》还存在着“监管手段有限”、“罚则轻、惩罚力度小”、“责任不合理”等诸多有待改进之处。

  我们还需要通过法律完善监管人员的权力和责任,处罚权、暂扣权、调查权等,因为只有增加责任,才能严格执法;需要从体制和机制上拓宽监管渠道,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建立违法广告举报奖励制度,用经济手段激励社会公众举报违法广告,调动公众的积极性。

  当然,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光靠打击处罚还不行,还要靠公正司法。是否是虚假违法广告,行政部门有权认定,司法部门也需要严格依据法律公正地给与认定,决不能给违法经营者留有余地,一定要加大司法的公正度,彰显法律的刚性。

  通过此次事件,我们看到了消费者为维护自身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所做出的努力。他们的努力很大程度上净化了广告的整体行业氛围,这将是一个良好的契机。而接下来的工作就需要我们的立法工作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负有社会责任感的明星和广告经营者来完成了。“路曼曼其修远兮”,需要完成的工作任重而道远,但所肩负的责任同样是不可推卸的,我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努力下,《广告法》的完善终将被实现,广告行业的诚信也有望早日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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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祛斑广告:某化妆师告诉笔者,他曾经以千元左右的出场费接过一个电视购物祛斑产品广告的化妆工作。他说:“就是到现场后,商家拿出一张脸上长满斑的人像照片,让我照着在模特脸上画,化完妆后拍摄祛斑前的情节,之后把画上的斑洗掉,打粉底,再把光打得亮些,继续拍摄使用产品后的照片。”

  虚假生发广告:通常先拍有头发的镜头,再把头发剃掉拍没头发的镜头。然后颠倒顺序放片,给人头发从无到有的假象。有的广告使用的模特真是秃顶,做一顶质量好的假发粘在头上,如果不给大特写,根本看不出破绽。

  虚假减肥广告:常采用换头法,即在电脑上将照片上原本很胖的模特的头部安在苗条的模特身上(或将苗条的模特的头部换到胖模特身上),再与自己原来的照片做对比。也有人用视觉效果法,即让一个胖男人裸着上身,挺起肚子,用皮带在下方系出一个弧度。“瘦身”后,吸着肚子,将皮带平勒着肚子,力现“瘦身”效果。

  虚假祛皱广告:拍产品使用前有皱纹的镜头时,用手绷着模特眼角,抹上粘假睫毛时用的透明胶,再用电吹风吹干,把绷着的眼角放下,自然出现明显的眼角纹。拍“祛皱”后镜头时将胶洗掉,皱纹即刻消失,涂上一层粉底液后再拍摄。(董守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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