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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断臂童工:赔偿执行咋就这么难?

2007-03-05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本刊2005年第6期刊登了不到15岁的于浩在京打工,上班第一天就被机器无情地吞噬了左臂的事件报道,当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令人不解的是,两年来,于浩的父亲于成国往返于老家天津蓟县一农村和事发地北京之间达百余趟之多,但到目前为止他仅拿到了2万元,而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本该是近86万元。

两年百余趟进京维权

   高高兴兴跟着别人去北京打工的小于浩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上班的第一天就会遭遇失臂之痛。更令于成国父子想不到的是,他们在日后的两年中,奔波于京津两地百余趟,换回的却是太多的白眼和区区2万元。

   事情过去已经快两年了,历历往事于成国几乎不愿回首。“我的胳膊呢?”这是当时清醒后的儿子于浩说的第一句问话。因为担心儿子想不开,于成国强忍泪水安慰儿子道:“孩子,没事。”

   于成国很清楚失去左臂对一个不到15岁的孩子意味着什么?能从企业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再把孩子送到学校接受教育,让他学到谋生的本领,这或许是于浩最好的出路。但他万万没想到的是,为孩子维权的路会走得那么艰难。

断臂小于浩:我的未来在何方?

   在支付了27400元医疗费和19000元假肢定金后,企业再也不愿拿出一分钱了,更让于成国气愤的是,企业开始不承认与于浩有劳动关系。“你只要承认于浩是来我这玩的,赔钱的事好商量。”老板直言道。私下协商解决的大门被企业关闭之后,于家只能依靠法律还他们一个公正的结果。

   2005年5月10日,于浩和他的父母到北京市某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还未等于成国把情况说完,工作人员就打断了他的陈述:“你来这不是跟企业要钱吗?这事你得找仲裁,我们只处罚企业,不负责要钱!”

   于成国他们只好到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接待他的工作人员同样没等他把话说完就说这事不归他们管,让他找安全生产管理局。于成国赶忙跑到安全生产管理局,而那里的工作人员听完于成国的陈述后,同样称:“我们也是针对企业的,你要索赔还得找仲裁。”又把他推回了原点。

   第二天,于成国再次找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的工作人员又称,没有工伤认定不能进行仲裁,让其先进行工伤认定。

   5月13日,于成国向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递交了申请认定于浩工伤的相关材料。2005年5月17日,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以受伤人员于浩系童工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无奈之下,于浩的父亲又来到仲裁委员会,5月18日,仲裁委仍以没有工伤证明为由对于浩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但是未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书。

   直到7月7日,在律师的陪同下,有关部门才同意对于浩进行伤残鉴定。7月18日,鉴定结论为于浩属四级伤残,需配上臂假肢。这份鉴定结论为确定于浩索赔的具体数额提供了准确依据。

3递起诉状获赔2万

   由于于成国家庭条件困难,根本没有能力聘请律师帮于浩代理官司,在本刊及其他媒体记者的帮助下,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指派该站时福茂律师为于浩做辩护。按照法律的程序性规定,此类案件需先经过劳动仲裁才能进入司法程序。时律师为了减轻孩子的痛苦,决定先提起诉讼,再争取在诉讼期间内取得劳动仲裁。

    结果,北京伟利佳化纤棉有限公司对此提出异议,于浩第一次起诉以自行撤诉告终。

   后于浩拿到了劳动局的决定书,随即第二次起诉。而此时北京伟利佳化纤棉有限公司已经更名为北京伊特瑞商贸有限公司,法院驳回起诉。无奈,时律师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5年11月11日,北京朝阳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于浩生活费、一次性赔偿金等近3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不服,都提起了上诉。

   2006年4月18日,二审宣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北京伊特瑞商贸有限公司雇用于浩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因此该公司应当负担于浩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鉴定费、一次性赔偿金。鉴于于浩在一审法院判决后已经安装假肢,故伊特瑞公司应支付于浩此次及今后所需支付的残疾辅助器具费。法院最后判决,由伊特瑞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给于浩残疾辅助器具费56万元,合计858456元。

    然而,到今天为止,于成国只拿到了判决中的2万元,这还不及判决书中赔偿额的零头。

   就这样,从于浩出事到现在,两年的时间过去了,于成国往返于老家天津蓟县一农村和事发地北京之间达百余趟之多,因为没钱,他舍不得打一次出租车,20元一张的床位上挤着父子两人,专找便宜的地方吃饭。所遭白眼、遭到拒绝甚至城里人怪异观察没有左臂的于浩的目光更是家常便饭。“这两年我几乎没睡过好觉,天天为这事揪心!”一个40多岁的汉子,在提起自己的儿子时,脸上写满了担忧和无奈。

工伤维权难在哪里

   代理于浩案的时福茂律师另一身份是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工伤维权已经成为农民工面临的新难题。

   他告诉记者,以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北京市为例,自法律援助工作站2005年9月成立以来,已接待法律咨询5963件,虽然拖欠工资仍占前来请求援助案例的大部分,但936件工伤维权案例却涉及金额7720余万元,占全部法律咨询案件总金额的42%。据最新统计,自去年10月8日到今年1月8日的3个月间,陆续援助了45件农民工工伤(人身伤害)案件,相比于去年同期援助的16个工伤案件,增加了29件,增长181%,其所涉及的平均金额也远高于拖欠工资案件。

   工伤问题对农民工本人及其家庭都会带来严重后果,有的农民工终生残疾,连自己的生活都成问题;还有的因工死亡,留下需要扶养照顾的父母子女,整个家庭因此而陷入困境。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赔偿,拖着伤残的身体回到原籍,成为农村新的贫困户,因此应该成为政府有关部门关注的重点。

   但工伤维权因工伤认定时间长、程序繁琐、劳动部门受理工伤标准不一等原因而步履艰难,更为严重的是,经过种种程序甚至法院判决后,执行问题也很难完成。据法律援助工作站统计显示,仲裁裁决及法院的判决后,包括工伤在内的农民工维权只有40.9%的企业方主动履行,拒绝执行的为56.8%,部分履行的为2.3%。没有经过法律途径,企业主动履行的情况更差。

   于浩案可以说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艰难的典型代表。对于这一难题的解决,时福茂律师认为,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时,一般都不可能得到用人单位主动给付的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而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往往已经身无分文又无法工作,自己甚至全家的生活都因此而陷入困境。如果要想得到治疗费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必须申请劳动仲裁,不服的还要一审、二审,时间耗费的太多。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已经确认了工伤的职工,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应降低申请先予执行或财产保全的条件,比如不需要劳动者提供担保,劳动者可以直接申请用人单位支付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其他预期必然发生的费用,使劳动者能渡过难关。

   另外,时福茂还认为应该取消劳动仲裁制度,简化工伤认定和赔偿程序;强化用人单位的责任;加大其违法成本等,以解决农民工工伤维权艰难的问题。同时要采取强化劳动部门的监督执法力量、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等措施,以保护农民工权益。   

两年来,于浩一家人往返京津百余趟,但小于浩的问题却久拖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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