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瓶费”是指由自带酒水产生的服务费用,餐饮业这一行规并不违法,因为餐饮行业是市场竞争最为充分的行业之一,不存在垄断,其所有的资源都是有偿取得的,理应得到回报。——中国烹饪协会副秘书长边疆
行规不能违背法律法规,不能随意以行规给消费者增加义务。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之类行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非价格措施或价外价措施,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
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并非“救命稻草”,餐饮企业的营利点很多,对企业来说无形的品牌利益比眼前的利益更重要,因此企业应该有长远的眼光。和谐的消费环境对企业和消费者而言都将是双赢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
不能一概地认为所有的“不能讨价还价”的格式合同条款都是霸王条款,霸王条款必须是消费者“不得不”接受的条款。如果将自带酒水看作是消费者的权利,则是在强行排除餐饮企业提出的合同条款的权利,这有悖于市场经济的规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
餐饮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虽然有自主交易权,但是这种权利在面对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时,应受到限制。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行规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可以看作是无效条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