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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处理要遵循的技术规范

2017-07-28 15:09: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异议处理要遵循的技术规范

——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异议处理探析》商榷

文 叶永和

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结果提出异议是经常发生的,这既是《产品质量法》赋予他们的权力,也是考验各级质监部门的技术能力,同时还是维护质监部门“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工作形象。为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探析》(刊登在2017年第1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上,以下简称《处理探析》)一文认为,应从五个方面来加强与完善监督抽查的行为,处理好监督抽查异议工作。但是,笔者认为即便严格按《处理探析》五个方面的要求执行,也未必能使抽查异议得到正确地处理,很可能会把错误隐藏得更深。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通过对随机获取样品的检验来判定核查总体(即监督产品总体)是否符合规定的称声质量水平(即监督质量水平)要求的系列活动。在实际过程中,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工作的抱怨、申辩或投诉是各种各样,既有对程序方法、检测数据的质疑,也有对监督性质、结果判定的追问。作为质监部门不仅要以理相待,按规办事,而且要弄清楚异议的真实含意与要求,处理抽查异议必须符合与遵循技术规范,否则肯定会出现差错,只是自己不知道而已。而《处理探析》只是侧重于抽查的程序与行为,或者只是对监督抽查行政要求方面进行了规范,这种重行政规范轻技术要求,很容易在处理抽查异议中出现看似正确的错误结果。

从该章节的论述内容来看,《处理探析》未弄清复检的含义,理解与认识只停留在行政要求与表面规定上。国家监督抽样标准GB/T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对复检、复验、复查的定义:复检是在原核查总体中再次抽取样本进行检验,决定核查总体是否合格。它是用于解决由于随机抽查存在弃真错误的问题,使判定核查总体不合格更加公正、准确;复验是对原样品进行重复性或再现性的测试。它是解决由于检测过程中出现某种原因造成检测数据的偏离问题,确保检测数量的真实、正确;复查是复检和复验的统称。它是便于在检验中论述的方便。换言之,复检与复验是处理不同类型异议的两种完全不同的工作程序与要求。

《处理探析》在树立处理抽查异议观念上存在的问题:

一是未能真正理解《产品质量法》中规定对异议处理采用复检的内涵。大家知道,《产品质量法》是为了调整或解决控制与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水平问题,而不仅仅只是为单个产品是否合格而立法的。它赋予质监部门权力是以监督抽查的形式寻找出不合格核查总体,用经济、行政甚至刑事等手段,对生产企业进行惩处与打击,不只是为了处罚单个样品,以此来督促、促进生产企业提高产品总体的质量水平。所以,《产品质量法》特定采用“复检”二字。

二是不清楚监督抽查会存在风险(即误判)。按照国家监督抽样检验判定规定,当监督抽查判定核查总体不合格时存在等于小于5%的错误,即弃真错误。也就是说,质监部门监督抽查判定20次不合格中有可能出现1次把合格核查总体判为不合格。为了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消除这可能出现的差错,确保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所以《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以复检形式来弥补抽查判定存在的不足

三是没有弄清复检、复验、复查三个词的区别。对于质量监管者或抽查人员来说把这三个词弄混淆了,将无法准确地把握抽查控制理论,对抽查异议该复验而用复检,或该复检恰用复验。这样不仅不能正确处理抽查异议,而且会产生严重的错误,甚至是背道而驰。

按照监督抽查规范与要求执行,认真抽好样品自然会减少异议,这是无容置疑的。但是,应该知道为什么要按照这些规定与要求执行,其内涵与目的是什么,那种囫囵吞枣式地处理抽查异议将会落个刻舟求剑的结果。因为,不掌握监督抽查的本质是不可能准确地处理好生产者、销售者的异议,往往以瞎子摸象的方式给予解决,只在自欺欺人。比如,为什么监督抽查要随机抽样?它不是为了获取样品具有代表性,而是保证获得样品具有一个规定的获取概率;为什么抽样不能只有1名抽样人员?它不是随机抽样的技术需要,而是行政执法的程序要求;为什么监督不能抽查出口产品?它从表面上来看是行政规范的不许可,实际上是由于监督隐含的要求(或规定、标准)不同,等等。换言之,读懂监督抽查规范与要求是解除抽查异议的捷径,不至于处理抽查异议时手忙脚乱,或强行自我解说。

该节章论述的注意事项很到位。科学、有效地保存检验过程各种数据,不仅能正确反映样品的特征值,而且也是准确推断、判定核查总体质量水平的前提,自然也就是做好抽查异议工作的保障。

《处理探析》所提到在受理抽查异议流程中出现各种应注意事项与存在问题,这些只是现实中一些执法(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水平低下、工作能力不强、没有严格按规范要求执行的表现。它与抽查异议受理的流程是否科学没有直接关系,也不能证明现行的抽查异议受理流程不科学,只能说明我们必须要加强学习教育,不断地提高执法(工作)人员技能与水平。因为,质监部门已有一套比较完整的受理抽查异议的工作流程,不能因为一些执法(工作)人员工作的过错或不到位,来指责受理抽查异议的流程不完善。这种本末倒置地去完善抽查异议受理流程,不仅会破坏了已有的受理抽查异议的流程,而且弄乱了处理抽查异议的方向与对象,甚至会适得其反。换言之,提高执法(工作)人员的业务与技术水平,严格按程序办事是做好抽查异议工作的路径与方法。

《处理探析》所述说的处理抽查异议的科学规范,只不过把抽查异议复查申请受理的程序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叙说一遍而已,与建立科学处理抽查异议复查的规范是格格不入。因为,质监部门受理抽查异议程序已非常完善,工作流程也设置得很严谨,执法(工作)人员只要准确把握、严格执行即可。但是,质监部门针对生产者、销售者五花八门的异议还必须认真对待,来不得半点马虎,尤其是要准确地把握异议的性质,只有这样才能使处理抽查异议复查的过程达到科学规范,才能真正保证做好抽查异议工作。

科学规范地处理抽查异议:首先,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执行,即《处理探析》所提到的处理抽查异议行政要求与办法;其次,对抽查异议的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其性质可归纳为:监督程序的异议;检测数据的异议;判定结果的异议等三种情况。这三种抽查异议的受理程序是完全一样,但是解决的方法与措施恰不完全一样,这一点必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否则将会产生南辕北辙的结果;第三,针对不同抽查异议采用不同处理方法与措施:对于监督程序的异议,它不涉及到技术问题,应用行政的手段来解决,在处理过程中只要对抽查异议的事项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如果抽查异议的问题属实,那么就是怎样整改与纠正,否则提供有关证明,做好解释工作;对于检测数据的异议,它纯属检测技术问题,切不能用行政的手段来处理,是不能用备样复验(除特殊产品外),也不能请另外检验技术机构(即便是上一级或技术更高的技术机构)来仲裁,应采用对原样品进行重复性或再现性的测试的方式,或按照国家复查标准GB/T16306-2008《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执行(复验请另外检验技术机构也要按此标准规定执行),来解决这异议问题;针对判定结果的异议,它既是行政管理问题又是技术验证问题,应采用在原核查总体中再一次随机抽取样本进行检验的方式,重新决定核查总体是否合格。复检时不仅要维持原声称质量水平值不变,而且还要认真考虑漏判风险质量水平p1值大小,以保证复检重新判定核查总体结果的准确性、科学性、公正性。

做好监督抽查异议工作即要执行行政要求,更要遵循技术规范,这需要有抽查控制理论来支撑。严谨的行政行为、按行政规范办事是做好监督抽查异议工作的必备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它不能替代技术监督的内在规律。处理监督抽查异议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既有复检也有复验,两者切不能错用。否则,即使处理流程严谨、处理程序无误,也是无法保证能得到正确的处理结果。所以,在做好监督抽查异议工作中,监督抽查异议处理看似是执行行政行为,实际是落实技术规范,同时还是把握法律法规与抽查控制理论能力的表现,这一点作为从事产品质监工作人员应有一个正确地认识。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责任编辑: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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